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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1-0017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规〔2021〕2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1-10-26 公开日期:2021-11-03
时   效: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常农规〔2021〕2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服务,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 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3. 常州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4. 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5. 常州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部署要求,完善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苏农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规模适度、运行平稳、生产集约、质量安全、效益明显,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榜样作用的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管理民主、财务规范、生产有序、服务有效、档案完整、效应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采取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每年从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县(市、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

第二章  申报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常年雇工数不超过3人(劳动密集型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农场主具有相当于初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本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种养规模原则上分别为:从事单一产业的,粮食种植面积150-600亩,露天蔬菜种植面积10-100亩,露天果品、茶叶和花卉种植面积20-200亩,大棚设施栽培种植面积5-50亩,肉禽养殖年出栏20000-50000羽,蛋禽养殖存栏2000-15000羽,生猪养殖年出栏200-1000头,肉羊养殖年出栏100-1000只,水产养殖面积50-2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导产业规模不低于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下限的70%、不超过上述其单一产业规模上限的70%;从事以上所述之外的特色农业产业的主体,年产值不低于30万元且土地经营面积不超过50亩。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的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四)运营平稳。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挂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有完整、准确的信息。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流转土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连续经营期不少于5年,并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五)技术先进。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较为先进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类家庭农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标准化养殖场和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水产养殖类家庭农场养殖用水达标排放;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六)质量安全。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有符合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能配合职能部门的抽检;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依法设立登记,正常运行1年及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在醒目位置张挂营业执照,在场所外悬挂合作社标识牌。组织机构、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社员管理、生产经营、社务公开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管理民主。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机构健全、运行规范且活动正常。会议记录完整。合作社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年度业务报告等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三)财务规范。有必要的会计人员,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合作社财务凭证填写内容真实,科目准确,审核完整,装订规范。规范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成员账户健全,记录完整准确。财政补助、各种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录在成员账户。合作社承担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的,在办公场所或项目地点建立公示牌,注明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财政扶持资金、建设指导单位等情况。

(四)实力较强。具体如下:

1. 固定资产: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的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农业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50万元以上,资产富民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100万元以上。

2. 年经营收入:农业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养结合等)50万元以上,农业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机、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等)50万元以上,资产富民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等)100万元以上。

(五)生产有序。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拥有注册商标或有共用商标授权,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

(六)服务有效。为成员开展统一服务,实行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等;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采购供应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苏合”销售合作联社所售农产品主要来源于成员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年组织成员培训2次以上且成员参加比例达到60%以上。

(七)档案完整。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门档案柜或设置专门档案用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规范有序。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并达到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规范等级。

(八)效应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盈余分配能力,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公众评价认可度较高。

第七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采取综合评定办法,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明显的,从事粮食生产的,带动小农户、低收入农户增收作用明显的,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新型业态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以及受过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的,应提交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递交申报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包括: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2)、农场主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等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收支记录簿复印件、县(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包括:常州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3)、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县(市、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文件复印件、行业许可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名优农产品和“二品一标”认定证书复印件、其它奖励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荐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信用记录等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通过复审的名单行文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章  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业务人员进行“推磨式”现场核查,综合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名单。

(二)市农业农村局将评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

(四)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的监测评价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农业农村局在监测年的5月份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填报《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附件4)、《常州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附件5),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结合适当放宽的情形,考虑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县(市、区)监测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分析,并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监测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从市级示范名录中删除。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取消其示范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示范社。

(一)申报市级示范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停止运营或转为从事非农产业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拒绝监督检查和例行抽检,检出禁用农(兽)药的;对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未在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注册,或注册过但未开具过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的;

(五)未执行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示范监测评价,或者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七)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2

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农场主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证

号码



从事农业生产时间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

年 月

产业类别

□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其他

经营总面积

流转面积

流转价格

元/亩·年

流转年限

品牌商标



工商登记时间



拥有“两品

一标一基地”



上年度农场

净收益

万元

从事家庭农场

生产的成员数

手机号码



家庭农场获得的

荣誉及奖励情况

(含各类培训、

创建、认证等)



(空间不够可另行制作或另附纸张)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本农场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农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盖章:

家庭农场主(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

审批情况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辖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综合核评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常州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登记成员人数



产业类别

农业生产类:□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其他

农业服务类:□农机 □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 □其他

资产富民类:□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其他

合作社理事长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年 月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合作社获得的荣誉及奖励情况(含各类认证等)



申报理由



(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张)

合作社申报材料

真实性承诺

本合作社承诺:无严重失信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违背以上承诺,本社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理事长签名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常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20____年度)

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地址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农场主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经营类型

□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其他

经营土地情况



是否在市场监管

部门注册登记

口是  口否

是否有

注册商标

口是  口否

是否通过

农产品质量认证

口是  口否

当年是否购买农业保险

口是  口否

当年经营总收入

万元

当年获得各级 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万元

当年获得

贷款资金总额



万元

附件5

常州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0____年度)

合作社名称



注册地址



合作社理事长



文化程度



手机号码



登记时间

年 月

在册记成员数



产业类别

农业生产类:□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种养结合□其他

农业服务类:□农机 □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服务 □其他

资产富民类:□富民□劳务□民宿□休闲观光□其他

经营规模



是否有

注册商标

口是   口否

“二品一标”情况



是否通过

农产品质量认证

口是  口否

当年购买农业保险

口是  口否

当年经营总收入

万元

当年获得各级财政

扶持资金总额



万元

当年获得

贷款资金总额



万元

合作社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