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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基层单位:
现将《常州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规划局
2012年9月21日
常州市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制定、组织起草、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布、报送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本局因内部管理需要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局规范性文件。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具体协调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本局规范性文件一般根据内容由相应的业务处室、分局或直属单位担任起草机构(以下简称起草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起草机构。文件起草前,局法制机构应召集起草机构及相关机构研究确定文件的工作框架、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本局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每年在全局范围内征集本局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拟定下一年度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需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由局法制机构按规定统一组织上报。
本局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提出关于下一年度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建议,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依据、名称、内容、起草机构、时间进度和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起草本局规范性文件时,应进行调研论证,调研论证可以采用考察学习、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
起草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充分征询有关机关意见。征询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征询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等多种形式。
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本局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由起草机构负责。
局法制机构应参与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征询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机关对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认真汇总、研究,提出是否采信的意见和理由。有关机关提出的意见与本局在重大分歧,且不能协商解决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要意见采信和分歧协调解决情况应当载入起草说明。
第七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本局负责人会议集体审议,不得发布施行。
送局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以下依据,需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四)征询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五)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超越本局法定职权;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机关的意见;
(五)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应当提交本局负责人会议集体审议。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等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签发。局主要领导签发之日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年度统一编制文号,编号方式为“常规规〔(年度)〕XX号”。
第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局法制机构和起草机构等负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本局规范性文件统一在常州规划网、主要报纸或固定的公告栏刊登,向社会公布。在常州规划网刊登的本局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十一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起草说明(一式三份);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本局负责人集体审议会议记录;
(六)征询意见的相关材料;
(七)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局办公室和起草机构协助提供备案报送材料,协助完成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局法制机构对其实施情况予以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和有关规定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或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是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会办机关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向本局书面征求意见、需要本局进行会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相关文件统一由局办公室签收、登记,报局领导批办,确定办理机构。相关文件一般由局法制机构牵头主办,其他相关机构会办。根据办理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另行确定主办机构。
(二)各会办机构的意见须经机构负责人签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主办机构。主办机构应当全面汇总整理各会办机构意见,拟定本局意见。
(三)相关文件的批办领导对本局意见进行审核后予以签发,或对来文进行会签。各方面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未能协调解决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局意见经签发,或相关文件经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主办)机关,并按机关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