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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6-0008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6)14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6-06-27 公开日期:2016-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
关于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140号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49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苏人社发〔2013〕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包括市直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下同)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延长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市本级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本级申请延长缴费:

    (一)户籍所在地在市本级,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二)户籍所在地不在市本级,在市本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累计缴费满10年,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三)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二、办理流程

    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到龄前,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延长缴费申请,填写《常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1.到龄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由本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自到龄次月起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到龄后不在单位继续工作的,由本人通过档案托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自到龄次月起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待遇

    1.2011年7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并申请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2.参保人员在延长缴费期内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参保人员未在到龄前提出延长缴费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在到龄时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符合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到龄后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自申请次月起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经审核同意继续参保,且不符合在市本级办理延长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清退违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

    2.不符合在市本级申请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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