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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登记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治安防范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考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先行赔付。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七条 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出租汽车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