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地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等事故教训,持续开展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意识,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切实提高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所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技术规范,将动火作业管理作为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不断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措施。2016年9月底前,企业要对本单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承包商)、安全作业证内容、检验分析仪器、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以及特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作业审批、作业前教育和安全交底、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有关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也要从自身制度保障、人员和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改,确保具备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条件。其中,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修订不得低于标准规范要求,并在9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今后,企业在开展安全评价、专家定期检查时,要将动火作业管理纳入安全评价、检查的范围。
三、提级动火作业管理。除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技术规范中动火作业升级的要求,凡是涉及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所有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类似G20峰会等重大活动期间也要实行企业动火作业管理提档升级,凡是关键部位、仓库和储罐区的动火作业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批。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动火作业。
四、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分析人及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要加强动火作业器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实行使用、领取登记制度。要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员的数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安排相互禁忌作业。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异常情况排除后,应重新审批作业票证,否则不得恢复作业。
五、构建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平台。各地各有关企业要落实《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苏安监〔2016〕14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可以选择部分乡镇(园区)、企业进行工作试点,已经开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地区(园区),要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机制建设。同时,要坚决防止第三方专业机构大包大揽、企业完全依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现象发生。及时总结、提炼和上报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便市局汇总下发,供相互学习借鉴。
六、加强动火作业监管。各地要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知识竞赛等形式,并借助报刊、网络、微信等媒体,积极宣传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2016年11月底前,各地要结合今年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企业执行《常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常安监〔2015〕104号)的情况进行回头看,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停产检维修、曾因特殊作业发生事故以及长期不稳定运行等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未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本通知要求执行的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于9月底前制定并下发本地区加强动火作业管控的实施方案。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
常安监〔2016〕119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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