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冯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裁决撤销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第1、2项;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1、2项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其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该答复对于信息申请1关于具体公示的地点、时间、经办人的答复并不明确,既无相关公示张贴照片佐证张贴事实,也无相关证人证明张贴过程。该答复对于2015年9月28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者已经被废止的依据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明显错误。故申请复议,请依法裁决。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书;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并作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二、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了回复。2023年6月15日,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公开:“1、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的地点、时间、经办人等信息;2、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3、公开该项目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由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协助办理。对于申请人申请的“1、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的地点、时间、经办人等信息”,经由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牛塘国土所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示地点、时间、经办人等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的“2、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属于咨询,不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的“3、公开该项目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经检索武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申请人申请的聚湖西路(龙江路—武宜路)工程的土地征收批准文号为苏政地〔2014〕387号,未有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信息。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信息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5年10月8日由当时牛塘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张贴公示;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3、公开该项目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信息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告知,且告知事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书、拆迁通知及邮寄凭证;2、告知书(编号:32002023041009090267110);3、情况说明三份;4、武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一张图;5、武进分局协助办理情况说明;6、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送达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的地点、时间、经办人等信息;2、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3、公开该项目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由被申请人下属机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协助办理。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5年10月8日由当时牛塘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张贴公示;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3、公开该项目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信息不存在。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书、拆迁通知及邮寄凭证;2、告知书(编号:32002023041009090267110);3、情况说明三份;4、武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一张图;5、武进分局协助办理情况说明;6、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送达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2023年7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三项内容: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的地点、时间、经办人等信息”,该申请实质是申请人为了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的具体情况而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告知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5年10月8日由当时牛塘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张贴公示”,答复内容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该申请实为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法律依据进行咨询,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答复内容并无不当。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该项目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被申请人经检索武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申请人申请的聚湖西路(龙江路—武宜路)工程的土地征收批准文号为苏政地〔2014〕387号,未有重新启动重新申请的征地批文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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