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2〕15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监管范围
全市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纳入安全审查及监管范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分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职责分工
1、常州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⑵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⑶剧毒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
⑷市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⑸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⑹跨辖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2、各辖市、区安监局负责除国家、省和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三、有关要求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委托、实施、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的专家技术性审查,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2〕157号)文执行。
3、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明确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工作意见的通知》(常安监发〔2006〕101号)和《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常安监发〔2008〕108号)同时废止。由于审查类型发生变化,原《关于市政府召开的高新区重点项目推进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常安监〔2007〕62号)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事项按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规定执行。
4、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模块,实现网上申报、审查、备案和文书制作等工作。具体文书范本由市安监局另行下发。
5、各辖市、区安监局已办理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仍由原辖市、区安监局完成后续安全审查工作。
6、各辖市、区安监局要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定期梳理汇总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并向市安监局上报。市安监局将对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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