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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2-0004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劳动就业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2〕26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2-02-18 公开日期:2022-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1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2〕26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1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2年1月1日前在常州大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核验管辖

按照属地原则,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核验工作。

三、核验时间

2022年3月1日前,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要部署核验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3月1日—3月3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管辖向对应的人社部门提交所需材料,人社部门开展核验工作。

4月1日—4月30日,各地人社部门梳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撰写核验工作总结、制作《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汇总表》并上报市局。

四、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五、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经营情况报告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  202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4.  2021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5.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1年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10.《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附件6)。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方法步骤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相关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向实施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 。核验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实地核查。

(二)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 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申报及线上审核后,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 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3.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4.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四)核验结束后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协调沟通。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布核验通知,明确承办部门、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参加年度核验,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特别要把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作为重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将抽查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三)做好统计上报。各地要切实按照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将本地区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5)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附件6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辖市区联系电话:溧阳市 87269612;金坛区 82836685;武进区 86310906;新北区 88517008;天宁区 69660801;钟楼区 83200060;经开区  86033755。

市人社局联系人:李明杰,联系电话:85682023。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

3.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4.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5.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6.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

7.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联系电话及地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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