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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19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8〕15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11-27 公开日期:2018-12-03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8〕1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日常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检查,是指利用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对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的检查。
  双随机检查分为单部门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检查,单部门检查是指一个部门单独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集中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三条  除投诉举报、专项行动等特殊情况外,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日常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检查平台实施。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  双随机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专业、审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六条  各级法制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双随机检查工作,开展双随机检查行为监督。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市、区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市和辖市、区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双随机检查计划,按时组织抽取任务,依法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立
  第九条 “一单两库”是指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对照本部门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进行梳理编制。涉及同一类检查对象的,由市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检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调整和部门职责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主体、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对应当纳入监管的检查对象必须全部录入。
  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应当准确完整,除河道、道路、公园等特殊情形之外,一般包括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检查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依据层级监督权限调整和检查对象存续状态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法制行政部门或国家部委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对本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所有的持证人员进行录入,做到持证应检查、检查应持证。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人员归属、专业类别和移动电话。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随着人员单位变动、工作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检查计划制定
  第十六条  检查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计划,由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包含单部门检查计划和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领域和监管力量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检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报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部委对行业双随机检查工作有明确规定要求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2次,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信用黑名单、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除市场主体外的其他特殊检查对象,可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牵头拟订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领域、检查数量、参与部门和检查期限,并报同级法制行政部门汇总。
  第二十一条  法制行政部门结合各行业监管部门申报的联合检查计划,统筹安排好本级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涉及到跨层级的抽查事项,由市和辖市、区条线部门事先做好对接。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结合政府下发的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根据本部门年度检查比例和频次,科学编制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按时细化季度检查计划和月检查计划,经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于计划执行的上月25日前上传双随机检查平台。
  第五章  检查任务抽取
  第二十三条  单部门检查任务,由本部门在计划执行的当月5日前通过双随机检查平台,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和确定本次检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  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据计划执行的当月5日前通过双随机检查平台,在规定的联合检查领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必要时事先对该检查对象经营状态进行摸底核实,确保正常运行。
  联合检查对象确定后,通过平台派送至参加部门。参加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确定检查事项,通过平台反馈至行业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检查平台将确定的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自动匹配,生成双随机检查记录表。每个监管部门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每次检查可结合本部门监管需要,对被检查对象实施一次性全面检查或从检查事项清单中确定重点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每份双随机检查记录表记录一户检查对象的检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检查机关、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姓名、检查结果填写栏、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现场负责人签字等项目。
  第六章  检查任务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组织编制本部门双随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具体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单部门检查,原则上在月底前完成当月的检查任务,具体完成时限由本部门自行确定。
  确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当月检查任务的,可以重新安排在本季度内完成。
  第三十条  跨部门联合检查,由行业监管部门在检查任务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明确联合检查具体时间、集合地点、交通保障等事项,及时通知检查人员。
  第三十一条  市级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检查,若涉及检查事权已下放县级监管部门行使的,市级监管部门确定是否直接参与检查,也可通知县级监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
  辖市、区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检查,若涉及检查事权由市级相关监管部门行使的,市级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检查;依法不能委托的,由市级监管部门参加联合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应当依法开展,严格按照确定的检查事项逐项检查、规范程序,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检查对象拒绝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果分为:
  (一)无法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
  (二)未发现问题;
  (三)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四)发现问题仅责令整改;
  (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立案调查;
  (六)其他。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场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并确认签字。
  检查对象拒不签字,无法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或特殊检查对象无法确认签字的,应当上传检查佐证材料。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回填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检查结果时,应当同时录入具体的责令整改内容、涉嫌违法情形或其他具体方面内容。
  对检查结果为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后续立案调查处理,加强后续监管。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检查平台,并推送至“信用常州”网中“常州市双随机检查公示专栏”,依法向社会公示。
  检查结果作为对该检查对象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之一,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填写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出现遗漏,导致监管失职,造成后果的,由本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双随机检查工作质量,主要对年度检查频次、检查覆盖率;持证人员参与率、执法检查人员任务量;检查结果成效、工作完成时限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纳入对辖市、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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