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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某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1-31 公开日期:2024-02-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某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某物业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某物业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5号 。

法定代表人:曹雷,职务:局长。

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3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4年1月5日,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情节严重的界定,申请人自行招录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申请人《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违反第四款,(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情节严重是指一件事情的态势变化和前后的经过在社会上或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大、程度深、范围广。“情节”就是事情的变化和经过;“严重”就是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申请人招录的保安员工部分员工确实没有保安证,但没有保安证并未造成影响大、程度深、范围广,这些保安员工三年疫情期间放弃自己的个人得失,充分为国家疫情防控做出巨大贡献,那时候为什么不说没有保安证的不能录用,不能参加疫情防控?今年年初大家刚从疫情中走出来,应该积极地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建设当中,政府部门有义务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而且物业行业招录的保安员大多数是进城务工的大龄人员,企业在解决政府的就业难问题做出了贡献,保安证的考取只要政府部门给予宣传,同时给予时间和政策,大家会去考取的,否则一刀切,这些大龄人员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谋生?按照条例要求没有保安证人员均不能当保安,试问常州市这么多物业企业,有多少人需要下岗?小区门卫谁来把持?政府部门执法要有温度,要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着想,罚款不应该成为目的,不应成为硬性指标,作为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解决这个物业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2.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不合规,应先给予整改,并不应该直接给予处罚。  2023年9月27日西林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项目秩序维护人员进行摸排,发现大部分人员没有保安证书,当时告知申请人准备好报名材料,等待他们通知考证,口头通知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后期派出所又称不用整改了,要直接处罚,直至2023年11月23日下发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之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合规,应该给予申请人期限进行整改,而不应该整改与处罚并存。综上,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酌情依法撤回罚款决定,同时为常州市的物业行业保安员证书的问题给予政策及时间解决。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钟公(林)责通字〔2023〕93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2023年9月27日,西林派出所民警对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招用的二十八名保安员中有二十三人未取得保安员证,其中二人有前科劣迹,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该行为涉嫌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3年9月27日,西林派出所民警对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招用的二十八名保安员中有二十三人未取得保安员证,其中二人有前科劣迹,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西林所于2023年9月27日受案调查。办案期间,民警对杨某山、李某海等人分别开展询问,调取营业执照、用工合同等证据,查询保安员证情况。2023年11月23日,西林派出所针对已查明的事实,执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表示不提出陈述与申辩。经分局批准对申请人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在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招用的二十八名保安员中有二十三人未取得保安员证,其中二人有前科劣迹,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条件,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情节严重的界定,申请人自行招录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江苏省公安厅2012年11月19日印发的苏公厅〔2012〕687号保安管理行政执法两个裁量标准的通知。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西林派出所对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招聘的28名保安员中有23人未取得保安员证,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比例超80%,且2人有违法前科劣迹。小区的保安承担了小区主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众多未有资质且有前科的人员参与日常管理,对小区的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物业公司未重视小区及业主的安全,未有承担应履行的职责,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属情节严重情形。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不合规,应先给予整改,并不应该直接给予处罚”。某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且情节严重。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钟楼分局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的处罚决定无程序不合规情况。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经查,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招用的二十八名保安员中有二十三人未取得保安员证,其中二人有前科劣迹,不符合担任保安员的条件,已构成情节严重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钟公(林)受案字〔2023〕7246号《受案登记表》;2.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钟公(林)责通字〔2023〕93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发破案经过;5.对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听证告知;6.现场笔录;7.对杨某山、李某海、徐某庆、周某民、白某林等26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2023年11月8日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某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8名保安的名单一份、劳动合同27份;9.2023年11月23日的接受证据清单一份、劳务协议(派遣)一份、情况说明一份;10.工作记录两份;11.对某物业公司的前科调查表、对周某民、徐某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12.人员基本信息。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查阅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视频资料等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工作人员当面告知可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并记录于询问笔录,申请人未提出相关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7日9时许,被申请人下属西林派出所民警对本市钟楼区某小区物业进行检查,发现当前时间段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某物业公司有19名保安在岗却未取得保安员证。同日,被申请人制作钟公(林)受案字〔2023〕7246号《受案登记表》,就上述检查发现情况受案调查。2023年9月27日、9月28日、10月10日、11月19日、11月2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某物业公司员工李某海、杨某山、徐久庆、周某民、白某林等26人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8人保安名单等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保安名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某物业公司招用的28名从事门卫、安保、监控工作的保安员中有23人未取得保安员证,其中有两名人员承认自己曾接受过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听证告知,告知某物业公司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山签字明确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林)责通字〔2023〕93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责令限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2023年12月23日之前改正完毕。同时,被申请人作出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上述两份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4日由杨某山签收。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钟公(林)受案字〔2023〕7246号《受案登记表》;2.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钟公(林)责通字〔2023〕93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发破案经过;5.对某物业公司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听证告知;6.现场笔录;7.对杨某山、李某海、徐某庆、周某民、白某林等26人的询问笔录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8.2023年11月8日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某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8名保安名单一份、劳动合同27份;9.2023年11月23日的接受证据清单一份、劳务协议(派遣)一份、情况说明一份;10.工作记录两份;11.对某物业公司的前科调查表、对周某民、徐某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12.人员基本信息;13.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笔录;1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与呈请责令限期报告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对于申请人案涉行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受案调查取证,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保障其行使陈述申辩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直接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并告知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等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江苏省公安厅《<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项〕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保安名单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申请人招用23名没有办理保安证的人员在居民住宅小区从事门卫、保安、监控室等事实上属于保安员的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而23名保安员没有办理保安证,客观上属于人数众多。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申请人招用23名未取得保安证的人员从事小区保安工作,属于情节较重并依法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

1.申请人认为其自行招录保安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居民住宅小区主要的安全保卫工作,但申请人自行招用的28名保安中有23名未取得保安员证,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比例高达80%,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构成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情节严重。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先责令整改,不应该直接给予处罚。本机关认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公安机关对于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申请人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作出的钟公(林)行罚决字〔2023〕3416号《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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