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文件,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1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在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常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2. 能提供本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3.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依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5.申请人在异地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6. 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夫妻双方如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都需提供本证明。
2.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四、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五、申办程序
1. 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网点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2. 开具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
3. 受理核查。中心受理申请,需要核查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4. 审批贷款。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5. 返还回执。公积金异地贷款发放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前往指定窗口签收缴存证明回执,由借款人提交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4日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190627/20190627094706_152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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