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公开)
彭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调整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的是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鉴于该文件实施时间较长,结合近年来物业市场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今年我委已将修订完善该标准列入工作计划。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本着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对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尽快修订完善我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签发人:范 璞
经办人:吴 丹
联系电话:85683222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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