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建设局:
为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规划、建设、竣工备案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最新发布的《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169-2014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和单位配套绿地率标准和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169-2014的规定执行。
二、规划方案在2014年9月1日前审定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划指标及方案进行竣工备案。
三、墙面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嵌草地坪及可移动的箱体、盆栽、缸栽绿化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四、建设单位应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绿化覆盖率。
五、行道树按树池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六、建设单位提交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和经规划局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布局保持一致,如有局部调整,不得影响其它主要项目指标(如停车场、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及内部主干道宽度等)。规划用作车辆通行功能的道路,不得计算为绿地面积。
七、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如有分期规划指标,可按分期规划指标审核绿化配套方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如无单独分期规划指标或分期绿地率不达标的,可予以先行办理,但项目整体报建完成和竣工交付前,必须确保总绿地率不低于原定指标要求,否则按照《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不足部分易地绿化补偿的相关费用。
八、同一建筑中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按配套绿地率标准高的执行。建设项目的规划绿地率指标与省定绿地率指标不一致的,按绿地率标准高的执行。
九、常园发〔2008〕51号文自2014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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