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常发〔2017〕15号文)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订了《常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15日
常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撑我市现代化经济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高校院所等在常注册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该机构是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创新,充分调动核心团队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具有面向产业化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二)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创业投资和创业孵化功能,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的方式予以转化。
(四)以对外科技服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技术转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不低于50%,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且以服务常州企业为主。
(五)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六)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在地政府共建协议。
第三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评审、论证、评价、统计等工作。各辖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四条 按照“民办公助、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原则,鼓励和支持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联合著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海外知名企业、跨国公司以及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聚焦我市产业重点领域,在常州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决策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投资与管理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机构吸引社会资金设立产业基金或天使基金,推动相关产业可持续创新,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由所在辖区科技局推荐,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择优予以支持。
第七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规定,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主要围绕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分期分档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成通过验收投入正式运行一年后,按照《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奖补管理办法(试行)》,纳入全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和绩效评估序列,对备案机构择优给予绩效奖补,实施滚动支持,单个机构每年度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绩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
第十一条 鼓励各辖区设立专项资金配套支持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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