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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09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21〕7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6-29 公开日期:202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的通知
常司发〔2021〕79号

各辖市、区司法局,常州经开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协会:

    现将修订的《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行业道德、文明、诚信建设进程,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常州仲裁办。

    第二章  行风建设标准

    第三条  公证处行风建设标准:

    (一)优化接待场所。设置专门的公证受理大厅,统一收案,统一审批,统一收费。接待场所环境整洁,能够满足办证和投诉受理的需要。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室和接待人员。

    (二)公示执业内容。在公证受理大厅公示公证办事指南:公证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范围;办理公证的一般流程;公证收费标准;投诉处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公证员统一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人员信息牌。

    (三)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行政人员职责,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水印纸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制定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审批制度,确保公证办理规范化、制度化。

    (四)内部管理有序。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机制。主任严格管理,副主任积极配合主任工作,讲原则,讲团结,公证员和行政人员服从管理。重大案件、重大开支、重要事项经业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照年初预算,不超支,不浪费,按规定发放津补贴。

    (五)严格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公证法》,加强公证质量检查,案卷合格率达95%以上。杜绝假证,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实的公证投诉率为零。

    (六)档案管理规范。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专人管理。案结即归档,案件归档率达100%。档案管理达到市级档案管理标准。

    (七)重视政治学习。每月组织公证员政治理论学习不少于3小时,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学习有记录。

    (八)完善监督机制。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投诉人来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对投诉人来信、来电,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答复。

    (九)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按规定完成法律援助任务,社会效果好,群众满意率达100%。    

    (十)接受指导监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管,按时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上情下达、政令畅通。

    (十一)没有违反《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条款。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行风建设标准:  

    (一)优化办公环境。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办公功能设置合理齐全,有专门的接待室、会议室。每人一套办公桌椅,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通讯设备齐全。

    (二)公示执业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办事指南:律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行为规范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人员信息牌。

    (三)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人事管理、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等各项制度。

    (四)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重大案件、重大开支、重要事项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五)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办案的管理与监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口头承诺包赢官司,误导当事人,按照规定格式订立委托合同,所有协议内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律师事务所每半年对执业律师遵守诚信制度情况进行评查,重点评查有无私自收案、收费不入账等违规违纪行为,并建立评查档案。    

    (六)规范档案文书。建立档案室或者配备档案柜,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对各类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对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反映工作情况的各种材料及时归档入卷,规范管理和使用律师事务所印章。

    (七)重视学习培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律师形象礼仪教育,执业律师每考核年度接受不低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律师事务所每月组织政治理论和执业技能学习不少于8小时。学习培训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并建立学习台账。

    (八)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及时处理当事人来信、来访,对查证属实的律师严肃处理。

    (九)热心社会公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做好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指导监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管,积极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做到上情下达、政令畅通。

    (十一)没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禁止条款。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行风建设标准:

    (一)优化办公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环境整洁,设施齐全,设置接待场所和值班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委托和投诉。

    (二)公示执业内容。办公场所公示办事指南:工作人员姓名、照片、执业证号; 收费标准;业务范围;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电话等。工作人员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人员信息牌。

    (三)建立健全制度。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公章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诚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案件审批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业务卷宗归档制度、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

    (四)内部管理有序。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心齐风正,有向心力、凝聚力,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工作人员爱岗敬业,诚信为本,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财务管理严格,有独立的财务帐户,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使用规范的财务帐簿和票据。

    (五)严格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时不得以口头承诺,甚至误导当事人,接受委托时必须订立委托合同,所有协议内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禁止私下约定。

    (六)档案管理规范。配备专用档案橱柜,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归档及时,案件归档率达100%。

    (七)重视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建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学习教育,每月政治学习不少于3小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每年组织业务学习不少于40小时。

    (八)完善监督机制。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对当事人投诉及时查处和回复。

    (九)认真履行职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主动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

    (十)接受指导监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管,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上情下达、政令畅通。

    (十一)没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条款。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行风建设标准:

    (一)优化办公场所。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齐全。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宽敞明亮,接待人员态度热情,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和投诉。

    (二)公示执业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司法鉴定事项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省司法厅及市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等。司法鉴定人员统一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人员信息牌。

    (三)建立健全制度。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岗位职责、鉴定材料接收登记保管制度、司法鉴定质量审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

    (四)内部管理有序。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司法鉴定人服从管理,群众满意率在96%以上,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五)严格依法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办理司法鉴定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在规定或协议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案卷材料完整、充分,能有效追溯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全过程。

    (六)档案管理规范。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档案,按一案(事)一档、单独编号的原则立卷,一个月内归档完毕,交档案室统一保管。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七)重视学习培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各类培训,并进行学分统计与审核,鉴定人年度教育培训不少于50个学时。

    (八)完善监督机制。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当事人来信、来访投诉,对司法行政部门或信访部门交办的投诉案件,认真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予以纠正。

    (九)没有违反《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条款。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中心行风建设标准:

    (一)优化办公场所。法律援助中心标牌悬挂醒目,接待室、谈话室设置齐全,接待场所环境整洁。接待人员态度热情,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和投诉。

    (二)公示执业内容。在接待室公示下列内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有专门的接待咨询电话,接待室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接待人员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人员信息牌。

    (三)工作制度规范。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案件的审查、指派工作。对重大、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全程监督,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包括庭审旁听、回访受援人和有关单位等。

    (四)台账资料齐全。建有以下工作台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业务分析材料;案件登记表及处理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办案质量检查记录、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

    (五)重视学习培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管理,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例会制度,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六)完善监督机制。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不推诿。对律师值班、咨询工作进行严格管理,杜绝律师值班迟到、早退和缺席现象。认真办理信访投诉,对存在的问题,切实予以纠正。

    (七)没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条款。

    第八条  仲裁机构行风建设标准:

    (一)优化接待场所。设置专门的立案咨询服务大厅,设立资料索取点,摆放便民服务物品;设置意见箱,摆放征求意见建议表等。

    (二)公示执业内容。在立案大厅公示仲裁案件办案流程、仲裁案件收(退)费标准等。工作人员佩戴工作牌,办公桌上放置人员信息牌。

    (三)建立健全制度。仲裁服务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监督和评议考核制等制度,各项制度内容充实、落到实处。

    (四)内部管理有序。内设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建立议事规则,对主任会议、办公会议、案件定期讨论会议召集程序、议事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五)严格依法执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审批制度,加强审限管理,确保仲裁程序不出错,力争仲裁裁决撤销率和不予执行率为零。

    (六)档案管理规范。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专人管理。案结即归档,案件归档率达100%。

    (七)重视学习培训。组织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每月至少一次,重点学习廉洁、文明、诚信等方面的内容。每年组织至少两次高质量的专业培训。

    (八)完善监督机制。设置投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指派专人处理各类投诉事项,对投诉人来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对投诉人来信、来电,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答复。

    (九)接受指导监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管,按时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上情下达、政令畅通。

    (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的禁止条款。

    第三章   行风监督

    第九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机构要对照本《标准》,认真查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及时整改。认真接待、受理、调查、处理群众投诉,把矛盾解决在所(中心)内,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不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十条 市局各业务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线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市局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对问题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7月8日市司法局印发的《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标准(试行)》(常司发[201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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