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鲲,职务:区长。
申请人姜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6日收悉,同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0月24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称: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某街道某村x号房屋系申请人户合法所有,涉及征迁未见任何合法手续。某街道办事处2023年4月14日公示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房屋在该项目范围内。申请人不服先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复议到钟楼区人民政府,区政府作出驳回复议决定,以系钟楼区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某街道办事处非适格的被申请人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故申请人以钟楼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没有职权及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涉案地块在2014年经过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至少已近十年,期间未依法实施征地并进行补偿,依法不应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未经过常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没有合法性根据,程序违法。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前未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听证流于形式,审批未尽到审核职责。特申请复议,望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查档证明》;2.《常州市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3.房屋相关证件及房屋单丘平面图;4.《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5.《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批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作为钟楼区某地块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的法定主体,具有批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权。二、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常州市规划建设需要,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13年度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常州市2013年度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钟楼等区集体土地x公顷。2014年9月18日,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x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常州市2013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准建设用地x公顷。2014年9月23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批准农用地、土地征收的通知》,通知常州市钟楼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某街道”)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常州市钟楼区某街道某村委某村集体建设用地x公顷。2014年9月2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告。2014年10月9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常国土征补〔2014〕第x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考虑到经济水平发展等因素,某街道在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形成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已经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姜某某的合法权利,故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批准。三、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上述规定,某街道于2023年2月16日在某村委公示栏张贴关于公布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附件,公告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同日,某街道前往申请人姜某某家中现场送达上述材料被拒收;2023年2月17日,某街道通过EMS方式向申请人姜某某寄送上述材料,申请人姜某某于2023年2月18日签收征求意见稿。因申请人姜某某提出异议,某街道根据被申请人要求于2023年4月13日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保证了申请人姜某某的合法权益。2023年4月14日,某街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呈报被申请人审批,被申请人批准同意。后某街道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因此,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形成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所依据的证据充分、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关于常州市2013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2.《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13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x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4.《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通知》及常州市钟楼区某街道征地红线图;5.《常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6.常国土征补〔2014〕第x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关于公布<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附件、照片张贴和送达回证、邮寄凭证;8.《听证通知书》(2023年3月21日)、照片张贴和邮寄凭证;9.《听证通知书》(2023年4月1日)、照片张贴、邮寄凭证、听证会邀请函、听证笔录;10.《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示、照片张贴;11.《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呈报审批表及附件;12.《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及附件;13.申请人房屋现状图及航拍图。
经审理查明: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13年度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上报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常州市2013年度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钟楼等区集体土地x公顷。2014年9月18日,江苏省原国土资源厅作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x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上述实施方案,批准建设用地x公顷。2014年9月23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批准农用地、土地征收的通知》,通知某街道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某街道某村委某村组集体建设用地x公顷。2014年9月2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告。2014年10月9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常国土征补〔2014〕第x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2023年2月3日,某街道作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2月16日,某街道在某村委公示栏张贴关于公布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附件。同日,某街道工作人员到申请人住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材料,申请人拒绝签收,工作人员将拒收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字。2023年2月17日,某街道通过EMS方式向申请人寄送上述材料,申请人于次日签收。2023年3月21日,某街道作出《听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听证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后将《听证通知书》张贴于某村委公示栏。2023年4月1日,某街道作出《听证通知书》,再次告知申请人听证相关权利义务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并将《听证通知书》张贴于某村委公示栏。同日,某街道作出上述听证会邀请函,邀请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听证会。2023年4月13日,某街道组织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2023年4月14日,某街道作出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同日,被申请人批准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后某街道对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予以公示,并张贴于某村委公示栏。
另查明:2016年5月1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常国土征补〔2014〕第x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案涉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地房屋在常国土征补〔2014〕第x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内;申请人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某街道某村委A村民组和B村民组的房屋在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内。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常州市2013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意见》;2.《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2013年度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常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x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4.《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通知》及常州市钟楼区某街道征地红线图;5.《常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6.常国土征补〔2014〕第x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关于公布<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附件、照片张贴和送达回证、邮寄凭证;8.《听证通知书》(2023年3月21日)、照片张贴和邮寄凭证;9.《听证通知书》(2023年4月1日)、照片张贴、邮寄凭证、听证会邀请函、听证笔录;10.《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示、照片张贴;11.《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呈报审批表及附件;12.《某地块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及附件;13.申请人房屋现状图及航拍图;1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15.x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x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6.《查档证明》;17.《常州市民房建设用地许可证》;18.房屋相关证件及房屋单丘平面图;19.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首先,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名称虽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实际是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操作和建议,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案中,申请人所在某地块已于2014年批准征收,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16年经批准同意实施,该方案中已明确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且该方案尚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故仍合法有效,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系被申请人为具体实施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案涉地块至今尚未补偿安置的剩余房屋实施的具体操作和建议,目的是在与相关人员谈判商议时提供的协商依据以及作为评估房屋的参考,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其次,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案涉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了房屋面积确认及户的界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及安置补偿标准、营业补贴、购房补贴及奖励标准等内容,均为补偿安置依据的具体落实,既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最终确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属于补偿安置环节中的阶段性、过程性行为,不直接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接受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完全基于申请人的自由意志。如申请人接受案涉补偿安置方案的设定标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后续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安置补偿行为。如申请人不接受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故申请人与案涉补偿安置方案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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