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两会”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主要矛盾,按照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和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统一部署,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聚焦“科学施法、严格执法、深化普法”三个重点抓落实,全面提高民政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在法治轨道上奋力推进高质量现代民政建设。
一、高度重视,健全政策体系
1.强化认识,加强法治工作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法治理念贯彻现代民政建设全过程,定期研究法治工作重点问题,严格落实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决策,带头依法行政。
2.规范科学,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衔接有序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大民生”相关法规政策之间的衔接,适时将比较成熟的政策规定、经验做法上升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政府立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主动作为,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对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亟需相关政策予以规范的业务领域,以及虽有法律法规、但在执行上还需要有具体实施举措的领域,加强政策创制,完善制度体系。要主动结合实际,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实化“上位法”,解决好法规政策在基层的落实问题。
4.应审尽审,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科学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严格落实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统一规范性文件编号,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实行规范性文件卷宗制度,反映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策等全过程。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在民政部门官网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民政现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方便群众查询。
二、强化施法,全面履行职能
5.适应形势,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不得擅自新设权力事项,不得在已公开的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三级四同”原则,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线上线下同步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网上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健全民政随机抽查对象库,完善民政执法检查人员库。强化行业自律,推动登记审查、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
6.突出重点,优化公共服务。围绕更好地发挥民政工作对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作用,加强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革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提升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社区治理水平,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构建多元主体有效衔接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公益性公墓或者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村务公开栏等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
7.主动透明,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落实民政政策解读常态化要求,强化对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养老事业、老年人照顾服务等领域的重要政策解读,传递权威信息。推动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舆情收集制度,加强研判、分类处置,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丰富政务公开形式,拓宽政务公开领域,推进民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三、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
8.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规定,对照民政权力清单,制定执法目录、理清执法依据、细化执法程序、明确裁量标准、加强执法文书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性。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9.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围绕社会组织、慈善活动、养老机构、殡葬管理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树立法治权威、净化发展环境。在重点执法领域日常监管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健全机制、规范流程、及时公开、强化运用,不断提升民政执法施法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0.优化整合,提升执法能力。要注重整合优化,有序推动执法工作。鼓励民政工作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扩大执法人员队伍。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培训、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提高执法专业水平。
四、深入普法,提升宣传实效
11.领导带头,落实普法责任。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七五”普法中期总结自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带头学法,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根据党委、政府要求,全面推行民政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民政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必训内容,民政工作人员年度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
12.关注热点,紧贴实际普法。重点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围绕民政重点业务领域,加强对民政服务对象及相关重点人群的法治宣讲,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做到学法、用法、尊法、守法,更好树立法治观念。要结合基层民主自治普法,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村“两委”、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等基层骨干的法治教育,提高百姓“身边人”的法律素养。针对民政领域的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及时进行法制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强化法治思维。
13.形式多元,创新普法方式。针对民政工作及民政服务对象的特点,采取广场咨询、知识竞赛、网站专栏、微信短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普法工作精准度,结合清明节、学雷锋日、防灾减灾日、建军节、中华慈善日、江苏慈善周、重阳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社工日、国家公祭日等重要节点,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开展“点对点”普法,把法治宣传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五、科学决策,规范权力运行
14.刚性约束,严格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在制订民政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向社会公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立卷归档、全程留痕。
15.扩大参与,增强决策实效。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草案和依据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增强公众参与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特别要听取民政服务对象、民政服务机构、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于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6.底线思维,严把审查质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发挥好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把关作用,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报请研究决策。规范审查程序,实行“开门审查”,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事项,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跟踪意见采纳情况,确保合法性审查不走过场。
17.整合力量,发挥专业作用。各级民政部门实现聘请法律顾问全覆盖,民政直属事业单位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全覆盖。推行民政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积极发挥公职律师专业作用。在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之前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书面征求其法律意见。凡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六、化解矛盾,维护群众权益
18.抓早抓小,开展行政复议。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在书面审理的同时,注重使用听证、现场勘查、调解、和解等有效方式审理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的纠错力度和公信力,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强化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保证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确保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19.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应诉。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切实提高答辩举证质量。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司法建议所指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应当积极配合。诉讼期间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主动进行纠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提高被诉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出庭应诉。
20.优化流程,推行阳光信访。梳理信访工作常用法规政策,规范工作制度、办理程序和相关文书,推动信访基础业务依法依规运行。制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实现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精准分流,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理性平和化解矛盾。加大“阳光信访系统”和“常州12345热线”等信访平台应用,全口径接收、办理同级信访局、政务办转办、交办涉及民政部门的信访事项。加大对民政信访问题的分析研判,对涉及民生的重点项目、群众诉求强烈的信访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建立稳评机制,助推民政工作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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