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信用办、经开区信用办,各有关单位,各信用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用服务的风险,根据《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1号)有关规定,决定加强对我市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抽查检验
根据《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组织信用领域专家,对我市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并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上公示的信用产品进行抽查检验,每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年总量的10%。
二、加大监管力度
根据《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存在虚假宣传、弄虚作假、产品质量问题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约谈及责令整改。对于被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于表现良好的机构,在申报省、市信用建设项目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三、引导行业自律
信用服务机构每半年向所在地的辖市(区)信用办、经开区信用办提交工作总结。各辖市(区)信用办、经开区信用办要定期跟踪核查辖区内信用服务机构履行信用承诺的情况,并记入其信用记录,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发起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统一评价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建立行业自我管理约束机制,提供专业性技术指导和行业服务,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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