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因疫因灾等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应救尽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助﹝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将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所有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大重病患者,按照“单人保”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对大重病患者,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对申请人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对申请人返岗复工、参加失业保险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实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由申请人诚信承诺方式予以认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地3-6个月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三、推行低保缓退渐退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就业、创业等使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
四、给予低保对象就业成本抵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就业、创业月工资收入高于本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五、稳妥保障退捕渔民基本生活。贯彻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20﹞63号)精神,认真摸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退捕渔民的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密切关注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基本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退捕渔民基本生活状况,给予相应的关爱帮扶,妥善保障退捕渔民上岸后的基本生活。
六、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范围,重点关注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可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对象个案性困难。
七、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充分运用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办理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相关社会救助的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道)。科学调整入户、民主评议等环节,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救助信息共享,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公布救助服务热线,畅通社会救助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八、压实责任落实兜底保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压紧压实责任,安排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帮扶措施,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确保不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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