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将省级罚没收入纳入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的通知》(苏财综〔2012〕5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市区罚没收入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增设罚没收入收缴模块,所有罚没收入的收缴在此模块中操作。
二、实行罚缴分离的操作规程
1.由执罚单位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执罚单位编码章)后,在罚没收入收缴模块中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人姓名、处罚日期、罚款(或没收款等)金额、罚款(或没收款等)截止缴款日期等信息,并将信息发送代理银行。
2.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执罚单位编码章)到相关代理银行缴纳罚没款,代理银行根据执罚单位编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中调取罚没要素信息,核对被处罚人姓名、处罚日期、罚款(或没收款等)金额、罚款(或没收款等)截止缴款日期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
3.代理银行收款后,将入账信息实时传回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执罚单位根据银行入账信息打印出《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其作为记账依据。代理银行不再分别向各执罚单位寄对账单。
三、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操作规程
执罚单位开具《罚没款专用收据》(手工)给被处罚人后,在罚没收入收缴模块中汇总开具《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信息发送代理银行,同时将罚没款及《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送银行入账。银行收到罚没款及《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核对信息,确认入账。
四、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中,增设资金来源:罚没收入,全面反映各执罚单位每一笔罚没款的收缴情况及缴库进度。
五、2015年1月1日后,代理银行接受执罚单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仍按原收缴办法操作。接受2015年1月1日后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通知书)时,按以上操作规定执行。
六、从2015年1月1日起,罚没款收据由财政局综合处统一管理,并将其纳入财政非税票据管理系统。票据管理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32号)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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