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30日
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
为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5〕155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过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公布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每成功推荐一人实现就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0元。
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招录人员)实现就业指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被同一单位再次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再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申领程序
拟申请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未开通电子证书CA的机构应先开通社保CA账号),向机构所在地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开通网办权限。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登录“常州人社网上自助服务大厅”查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打印《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服务登记表》(附件3),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并将服务开展情况及时录入网办平台。
(一)补贴申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被介绍就业人员缴满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于每年的6月、12月的20日前进行补贴申报。通过系统生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附件2),并携该申报名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服务登记表》(附件3)等材料向机构所在地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二)补贴审批
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汇总上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
(三)网上公示
市人社局将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单位名单、补贴金额等,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把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作为提升就业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人社部门要认真摸清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及时发布人员数据,仔细审核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要根据人社部门核准的机构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工作。
(二)规范补贴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参评人力资源服务诚信机构和骨干企业资格,今后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示。
各辖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对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告。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服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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