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猪肉是我市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肉品,抓好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工作对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力抓好我市生猪扩产保供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生猪养殖目标考核。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8号)提出的“2022年苏南地区猪肉自给率达30%以上”的总体目标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8号)明确的2020—2022年各设区市最低猪肉自给率目标任务,依据本市常住人口规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往年生猪养殖基础、居民猪肉消费水平、生猪屠宰等因素,立足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生猪调运受限和跨区交易关闭,同时兼顾极端灾害天气造成的长途调运受阻,合理确定全市生猪养殖总量并分解落实到各辖市(区)。各地生猪生产完成情况将作为“菜篮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同时纳入全市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具体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多措并举扩大生产。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限养规定,增加生猪等畜禽养殖空间。对现有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规模养猪场,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安排用地落实异地重建,确保养殖总量只增不减。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养殖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要灵活采用改扩建存量规模养猪场、新建规模养猪场、市内域外兴建养猪场、市外契约式定单采购等多种形式扩大生猪产能、保障生猪供应。尤其要发挥本市畜牧龙头企业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引导支持其参与发展现代养猪业,通过股份改造、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等办法,组成生猪养殖联合体,提高当地中小养猪场户的养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三、合理布局美丽牧场。按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结合种植业“两区”划定和各辖市(区)村庄规划,统筹扶贫攻坚和经济薄弱村增收等工作,按节约集约要求,采取“村企合作、共建共享”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一批“设施配套先进、生产过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环境绿化美化”的美丽牧场。全市新改扩建规模1万头以上的生猪美丽牧场10个以上。同时,对现有其他养猪场进行集中引导,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水平。着眼于建设生态循环、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农业先行区,原则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园区)必须建设1万头以上的生猪美丽牧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强化产销对接,做好猪肉储备供应。引导本市规模养猪场与生猪定点屠宰场加强合作,促进地产生猪就近屠宰、市内销售。积极与省内外生猪主产区、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签订战略保供协议,尽可能在各类帮扶对接工作中增加生猪生产项目,建立完善扶持机制,扩大活猪、冷鲜肉供应途径。鼓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与外埠养猪基地(企业、规模养猪场)建立稳固的购销协作关系,稳定和开拓外埠供应渠道。积极引导本市畜牧龙头企业埠外养殖生猪回销本市。大力发展猪肉冷链物流,增强埠外猪肉调运能力。完善全市冻猪肉储备体系建设,按时完成省定应急储备任务。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冷库资源扩大猪肉储备,增强市场调节能力。加强家禽、牛羊规范屠宰场点建设,尤其要发挥凌家塘市场综合功能,钟楼区要布局建设家禽屠宰场点,增加禽肉禽蛋水产品等替代肉品生产,搞活牛羊肉等副食品的调节供应,缓解猪肉供应压力。(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五、严格监管,落实环境保护与生物安全措施。坚持生态环保优先,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持续抓好养猪场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严格种猪场、规模养猪场的防疫监管,落实好封闭管理、泔水禁喂、消毒灭源和“全进全出”等综合管理措施,持续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点猪病防控工作,扎实抓好检疫监管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千方百计保障养殖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六、加大生猪养殖财政补贴。积极争取和实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对202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新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优先支持“村企合作”新建上规模的现代化养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规模化养猪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种猪、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按照上级规定实施畜禽养殖农机补贴政策和仔猪、种猪和冷鲜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等负责)
七、加强金融支持政策。稳定生猪养殖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市现代农业产业基金的政策性支持功能,为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提供支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减免担保费用。实行阶段性养猪贷款贴息政策,对本市持证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在规定期间发生的、用于购买种猪苗猪和饲料等生产流动资金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建设资金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具体操作办法按苏农计〔2019〕27号文件执行。强化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暂时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800元/头,政策实施期间依上级规定执行,增强养猪风险防范能力。(市财政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八、建立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市域内生猪养殖财政补偿机制,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扣减未完成养殖目标任务地区财力,同时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奖励超额完成生猪养殖任务、保障供应贡献大的地区。具体实施操作办法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等负责)
九、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畜牧业用地的规定和政策,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把符合规划的美丽牧场发展用地需求,列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尤其在种植连片区域要配套规划可以用于发展生猪养殖的用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有针对性地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原政策规定的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的需求;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新建养猪场原则上要在存量设施农用地内进行调配,确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办公场地、员工宿舍等由建设用地进行足额补平,以满足生猪养殖用地建设整体需求。对符合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现存规模养猪场,要依法依规加快完善用地手续。鼓励现有规模养猪场引入大型养猪企业进行改造重组。鼓励在本区域安排建设用地建设“多层式养猪”。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养猪”,多措并举拓宽养猪空间。各地要在今年年内落实在本辖区内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的空间选址和建设准备工作,便于对接国家、省的项目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十、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秩序。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密切监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和价格运行情况,及时掌握产业动态,研判形势,争取应变主动。加强肉品市场执法检查,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惩各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实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目标任务,强化规划引导,细化政策落实,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养猪生产、土地、环保、财税、金融、流通等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附件:全市生猪养殖目标任务分解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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