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司发〔2015〕1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综治办、公安(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常 州 市 司 法 局 常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2015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推动我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省司法厅 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 》和全省人民调解暨公调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公调对接”工作的重要性
“公调对接”工作是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基层压力的有效手段,是贴近基层、服务群众、化解纠纷、解放警力的具体举措,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项工作摆到当前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位置,作为践行群众路线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扎实有效开展“公调对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运作指导,确保公安派出所“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全覆盖并规范运作。
二、进一步明确“公调对接”的范围
(一)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争议的纠纷;
(二)部分治安案件。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分治安案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4.使用调解方式有利于矛盾解决的;
(三)轻微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
三、进一步规范“派驻式”调解室的设置
(一)“派驻式”调解室的全称统一为“ⅩⅩ人民调解委员会驻ⅩⅩ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市司法局统一制作并发放标牌。调解室内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依法调解 以德协商”的调解标语,由辖市(区)司法局负责落实到位。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单独的调解室和办公室。配备调解档案柜和电脑、电话机、打印机、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制作摆放“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的席卡。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配置录音笔、照相机、传真机、监控摄像头等装备和开通调解信息专网。
(三)实行调解内容公示公开制度。公示内容主要为:调解员信息、“公调对接”工作流程、“公调对接”工作范围、人民调解流程、人民调解工作原则、调解室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参见附件1)。上墙公示牌由辖市(区)司法局负责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派驻式”调解员的管理
(一)配备落实专职调解员。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接处警日均30起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可以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的形式:由辖市(区)司法行政部门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至公安派出所。
(二)规范管理调解员队伍。辖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集中招聘、岗前培训、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和管理。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的条件、程序按照《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司通〔2010〕163号)要求执行。岗前培训合格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放专职调解员聘书,持证上岗,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专职调解员受理、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公调对接”调解志愿者队伍。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老政法干警、老模范、老教师等“五老”人员作为调解志愿者。适时选聘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中的专业人才开展针对性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社区民警与村官、社区干部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协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兼职调解员参与“公调对接”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一)先期处理。“公调对接”实行“公安机关先期处理、再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形式。处警民警对接报的警情,应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执法管理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按照相应的程序开展工作:
1.对接报的一般性民间纠纷,能够现场调处的,由处警民警及时进行现场调解,处警民警可视情况要求派驻调解室的调解员赶赴现场参与调解,做好调解笔录,调解成功的,当场做好记录或根据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2.纠纷较为复杂、当场调解有一定困难或现场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处警民警在现场采集、提取证据的同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纠纷调解移送单》(参见附件2),并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签后,告知当事人该纠纷移送派驻式调解室。
(二)受理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处警民警移交的纠纷材料后,须做好受理登记,并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
(三)联合调解。派驻的人民调解员在调处过程中需要派出所派员参与调处的,派出所应派员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四)移送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移交乡镇(街道)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后,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五)分类处置。纠纷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及时引导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当事人可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派驻调解员在调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触犯刑法的,应当移交处警人员依法查处。
(六)立卷归档。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及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卷宗样式(参见附件3)。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公调对接”工作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研判报告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由街道综治办牵头会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立工作互通机制,每月定期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遇到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研究调处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者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二)联动联调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派驻式调解员要积极与派出所民警联动协作,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优势互补,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三)跟踪回访制度。派驻式调解室对已经处理结束的矛盾纠纷,应及时了解掌握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防止矛盾纠纷重新激化。同时,听取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七、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组织保障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推进举措,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创新“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并逐步提高指导管理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行〔2007〕47号)精神,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各级政府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公调对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专职调解员待遇;公安机关要为“公调对接”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规定,将“公调对接”个案补贴落实到位。
(三)加强协作配合。辖市(区)、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定期对调解的案件进行检查,规范人民调解卷宗制作和工作台账,提高工作质量。公安派出所要配合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室和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保证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要加快“公调对接”信息化建设步伐,力争实现与110接处警信息的无缝对接,实现“纠纷移送网上流转、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解结果网上反馈、调解数据网上统计、调解档案网上建立”,做到对“公调对接”纠纷调解情况底数清、情况明,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提供信息支撑。
(五)加强工作宣传。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公调对接”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调解公信力。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选树新典型、培育新亮点,努力打造“公调对接”工作特色品牌,为“公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上墙公示内容样式(“公调对接”工作流程、“公调对接”工作范围、人民调解工作原则、调解室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纠纷移送单样式
3.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公调对接”工作范围
(一)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争议的纠纷,比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等。
(二)部分治安案件。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分治安案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4.使用调解方式有利于矛盾解决的。
(三)轻微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室工作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1.酗酒的人;
2.赤膊、赤脚或衣冠不整的人;
3.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服从调解员的安排,不得随意走动;
2.不准大声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未经调解员同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未经调解员同意,不得录音、录像及照相;
5.对调解室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
6.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调解员有权给予警告或责令其离开调解室,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附件2
调解纠纷移送单(存根)
常公 派出所〔 〕移字第 号
人民调解工作室:
我所接警处理的 与 间的纠纷,经我所初步调查后认为属于“公调对接”受理范围,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现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给你处,请按人民调解程序处理。
领导审批意见: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移送材料共计 页
—————————————————————————
调解纠纷移送单
常公 派出所〔 〕移字第 号
人民调解工作室:
我所接警处理的 与 间的纠纷,经我所初步调查后认为属于“公调对接”受理范围,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现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给你处,请按人民调解程序处理。
领导审批意见: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材料共计 页
附件3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调解日期:
立 卷 人: 立卷日期:
保 管 期 限:
备 注:
调解案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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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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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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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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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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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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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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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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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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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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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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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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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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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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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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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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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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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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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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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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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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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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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事实及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 月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其它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参 加 人:
被调查人:
记 录: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地 点:
当 事 人:
参 加 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4、引导诉讼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公调〔 〕第( )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当事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调解协议编号
回 访 时 间
回 访 事 由
回 访 情 况:
回访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卷宗情况说明
立卷人:
立 卷 人:
审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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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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