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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0-0005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0〕160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0-06-15 公开日期:2020-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具体意见。
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住建〔2020〕160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1.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和复工达产实际情况,建议工期顺延天数计算从2020年2月9日起至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时为宜。

2.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留在施工现场人员以最多5人为限,每人每天按150元标准计算。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以及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增加的防疫管理费用等,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在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二级响应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计取,三级响应期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四、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五、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造价信息服务,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附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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