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精神,继续落实落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省级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省级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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