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体育局(文广体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体育总会:
为扎实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努力构建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07]87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民发〔2006〕16号)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及常州市民政局、市体育总会《关于做好街道(乡镇)、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常体总〔2012〕14号)的精神,现就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是指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以街道、乡镇或城乡基层社区含行政村为主要活动区域,满足城乡社区居民体育需求、服务基层全民健身的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加强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是服务基层体育事业发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创新社会管理、运用社会力量弥补基层公共体育服务力量不足、提升基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全市人民健康素质,建设体育强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常州,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快成立基层乡镇、街道体育总会
根据省指导意见和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目标,各辖市(区)体育部门要把筹备成立乡镇、街道体育总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积极指导帮助做好筹备成立工作,力争2013年实现乡镇、街道体育总会全覆盖。基层体育总会筹备工作要全面细致,按照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要求起草体育总会章程,明确职能职责,为今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好基础。经审核批准成立的体育总会,应及时召开成立大会并在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挂牌。
三、不断推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各辖市、区体育部门及乡镇(街道)体育总会要指导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逐步成立覆盖面广的人群体育协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单项体育协会,力争年内全市每个乡镇(街道)都有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以上的单项体育协会,鼓励成立乡镇(街道)农民体育协会,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
各地要按照“积极扶持、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指导社区和行政村,以登记或备案的形式,成立社区或村级体育社团、健身俱乐部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一批群众广泛参与的单项运动健身俱乐部或综合性体育俱乐部,加快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覆盖延伸,确保“十二五”期间初步形成发展有序、覆盖面广、布局合理的社区体育社会组织体系。
四、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和程序
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体育社会组织采取登记和备案两种方法,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可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向辖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对暂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按以下办法进行简化登记。
(一)简化登记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具体条件
1.乡镇、街道体育总会登记的基本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的;
(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3)有10000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和若干兼职人员;
(5)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2.乡镇、街道人群和单项体育协会登记的基本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的;
(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6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3)有5000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和若干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拥有体育协会集中办公场所。
3.社区或村级人群和单项体育协会成立基本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的;
(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3)发起成立应有2000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办公场所。
(二)简化登记的程序
乡镇、街道成立体育总会及体育社团,经辖市区体育(文体、教体)局、体育总会初审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请辖市(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接受相应管理。申请成立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活动资金证明和活动场所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5.章程草案。
(三)备案管理要求
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经常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乡镇、街道级的体育社会组织,由乡镇、街道初审,报辖市(区)体育、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和村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后,报辖市(区)体育、民政部门备案。
经备案或进行简化登记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后,可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
五、加强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和管理监督
(一)加强扶持培育
市体育总会对年内完成了注册登记体育总会及登记(备案)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2个以上单项体育协会的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经费扶持奖励。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乡镇、街道扶持奖励费为10000元;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的乡镇、街道扶持奖励费为5000元,并由辖市(区)体育部门按1:1予以配套奖励。以上经费分别由常州市体育社团发展专项资金、辖市(区)体育社团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各辖市(区)体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政府参谋助手、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积极组织广大群众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效推进全民健身。
(二)明确管理职责
辖市(区)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及日常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备案登记的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行政村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市(区)体育局(文广体局、教育文体局)对各级各类城乡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三)完善内部治理
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政策要求,以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为目标,切实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引导基层城乡体育社会组织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健全基层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信息披露机制,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制度建设、财务信息、活动信息、党务信息等各类信息,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基层群众监督。为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强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常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 市 体 育 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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