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3年12月15日起开展2014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有关要求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本次申报的基准年为2014年,申报内容有两项,一项是填报上年度即2013年度的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一项为申报下一年度即2014年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排污者采取书面填表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按产业性质填报有关申报表(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指定的格式,一式三份),其中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小型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污水处理单位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填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有关情况,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格。
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的存储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变化的,必须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属突发性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应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报,不得缺报、谎报或拒报。如申报表格页数需增加,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二、实施步骤及进度要求
市属排污者可到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常州市新北区建东路18号)免费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其它排污者可到所在地区环保局免费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也可直接从常州市环保局网站中服务大厅的表格下载栏目里下载排污申报登记表电子格式。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填报说明,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资料,在2014年1月1日—1月15日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填好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我局将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同时,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各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有关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排污申报档案。
三、法律责任
凡拒绝办理、不按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或谎报有关事项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岚、段勇亮(85135721);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86900617)。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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