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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8-0007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18〕119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8-12-13 公开日期:2018-12-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
常农办发〔2018〕119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生猪屠宰企业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市场,是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环节,也是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的重要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苏农办牧〔2018〕70号),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现就我市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屠宰企业防控工作主体责任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从生猪收购、入场查验、品质检验、产品销售、车辆消毒等全链条的防控工作制度,细化实化防控举措,严格落实屠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品质检验,积极主动配合官方兽医严格屠宰检疫,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

二、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一)严格生猪收购管理。屠宰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收购未经检疫生猪、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的生猪、不得收购病死(害)猪、不得收购走私生猪。要根据市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调运管理的通知》(常防非指办〔2018〕7号)要求,用于代宰的生猪只能从屠宰企业所在县(市、区)内收购。确需调进生猪用于屠宰企业自营(屠宰企业自己收购生猪、自己屠宰、自己销售产品)屠宰的,只可从外县(市、区)规模养殖企业(规模标准暂定为存栏500头以上,公司+农户企业规模以该企业在该县总饲养量计,具体名单依省级公布的执行)收购生猪。要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对于跨县调入生猪,须严格执行每次只能采购和运输同一场(户)肉猪,实行“一车、一场(户)、一证”管理措施。要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和代宰户管理,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代宰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二)严格生猪入场把关。要严格车辆与人员进出消毒、生猪入厂查验,严查生猪来源、检疫证明、耳标等,详细记录屠宰生猪来源、车牌号信息,认真核对检疫合格证明与生猪数量、耳标号和临床健康状况,发现证物不符、耳标信息不对的不得入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有染疫、死亡生猪的,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组织技术诊断、采样送检。

(三)严格检验检疫制度。各辖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强化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要按生猪屠宰品质检验规程要求配足品质检验人员,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和工作考核,确保品质检验质量效果。屠宰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生猪的待宰静养,加强待宰圈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实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在线同步检验,在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驻厂(场)官方兽医或协检员要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制度落实到位。

(四)严格产品销售管理。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生猪产品出厂的准出管理,生猪产品须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标志(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等“两证两章”方可出厂销售。同时,要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猪产品生产和流向信息,实现可追溯管理。

(五)严格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死(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害)生猪和病死(害)生猪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做好防护措施,防范病源扩散。同时,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规范上传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资料。

(六)严格日常清洗消毒。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门人员,配备清洗消毒专用设施设备,科学配伍消毒药剂,增加清洗消毒频次,严格对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屠宰间和交易厅等重点场所以及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卸载后清洗、消毒,以灭杀病源,杜绝病源传播。

(七)严格猪血等副产品处置。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猪血等副产品管理制度,规范猪血、猪毛、猪皮等副产品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要设置副产品暂存间,配备猪血低温密闭储存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要与血粉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签订销售合同,确保猪副产品去向可查。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三、切实抓好生猪产品供应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关于生猪调运的有关规定,统筹利用好现有屠宰产能,依托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就近屠宰,防止生猪压栏。没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武进区和天宁区,由区级按照就近原则,自行在市区(不含金坛区)遴选确定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屠宰服务,同时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措施。要密切生猪生产动态监测,积极开展产销对接,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配合行业协会通过产品推介会、产销对接会等形式,促进产销衔接,切实维护生猪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确保生猪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四、加快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总体思路,综合生猪养殖、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等因素,合理布局本地生猪屠宰企业,使产能与生猪养殖规模、消费区域相适应。本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生猪屠宰企业,新建生猪屠宰企业生产能力应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规定的Ⅱ级要求(120头/小时)以上,全市不再新设从事代宰业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实行品牌化经营,鼓励优势屠宰企业渗透和整合产业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肉品保障供应由“调猪”向“调肉”的转变。

五、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和违规屠宰行为

各地要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认真落实市防控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的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有关部署(苏农牧〔2018〕48号),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开展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排查非洲猪瘟防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屠宰企业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力度,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高压严打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各地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两项行动进展和动态信息的报送工作,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请于12月14日下班前报我委,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每周五下班前报送我委汇总报省,要求言简意赅,重点以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相关数据为主,工作信息动态可随时报送。

联系人:市农委畜牧兽医处李荣杰,电话:81667983,18015880116,QQ:119420436。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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