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174号)的规定,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6%;三类行业2.4%。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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