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统一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调查答复等实体性工作要求、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在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协调对接、严格执法工作相关纪律。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知》共计6个部分33条。
1、规范投诉的登记、受理的程序。一是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查处工作应当在“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办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办案程序统一;二是对投诉的审查、受理、转办、告知等程序进行了规定;三是在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针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前提下,就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收到的投诉经审查后可以不予受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2、分类细化投诉办理的管辖权。主要针对以往实践中,一些律师的违法执业行为发生地与其注册地不一致;一些律师跨市转所后,其违法执业行为发生在原注册地等情况,分别根据不同情形就投诉受理调查答复及惩戒的管辖权进行了细化明确。
3、统一投诉的调查办理要求。一是对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二是对投诉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三是强调明确了对于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拒不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情形的惩戒依据;四是统一规范了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4、明确投诉办结、答复、惩戒等具体规定。一是对投诉调查办结、答复的时效及书面答复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二是对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后续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党纪处分等程序衔接进行了规定;三是就投诉案件办结后通过律师管理系统建立卷宗档案,以及实施惩戒后及时更新完善系统诚信档案等,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5、依法强调投诉人的救济权利。主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司法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梳理明确了投诉人不服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查处履职行为的救济途径。
6、严格履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一是对投诉办理机关、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了明确,确定了对依法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二是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被投诉调查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执业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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