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号总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州市审计局自2019年2月27日至5月10日,对2016年至2018年常州市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常州市市级污水处理费属政府专项性资金,主管部门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征收主体为常州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2016至2018年,市排水处收取污水处理费101411.53万元,全额上缴市财政。财政预算安排市排水处三年合计99421.55万元,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运行经费53783.68万元、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15953.65万元、债务还本付息14547.21万元、污泥处置费9454.09万元等。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市排水处积极开展水环境治理、雨污分流改造、污水达标处理等各项工作,基本实现“厂、站、管网”建设管养一体化。但调查中也发现,市级污水处理费在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漏征部分企业污水处理费
审计抽查发现,常州市宝莱服饰有限公司、永祺车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通过自备井取水,市排水处未对其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超标排放补偿金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明确
2016年至2018年,市排水处依据和有关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收取污水超标排放补偿金,共计收取924.9万元,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明确。
(三)委托征收过程缺乏核实工作机制
市排水处对由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的污水处理费,未取得年度自来水实际售水量的资料,仅以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实际上缴财政的污水处理费为准,故无法对公共供水企业年度应缴污水处理费进行汇算清缴。
(四)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减免污水处理费未履行手续
从2014年3月起,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减免常州高铁客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用水(音乐喷泉、广场草坪绿化等)的污水处理费,未经市排水处同意。
三、审计调查建议
(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相关制度
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到应征尽征,规范征收,及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定期核实与污水处理费相关的售水量以及账目情况的机制,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全额上缴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强化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常州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各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意见,目前相关问题正在整改落实中。
常州市审计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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