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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临床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20-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基层〔2020〕6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2020-01-08 公开日期:2020-0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临床评估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临床评估工作的通知
常卫基层〔2020〕6号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落实《关于明确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医保待遇[2019] 82号)精神,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临床评估工作,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两病”患者享受医保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严格“两病”诊断标准

(一)高血压诊断标准

1.以诊室血压测量结果为主要诊断依据:首诊发现收缩压≥ 140mmHg和/或舒张压≥ 90mmHg。建议在4周内复查两次,非同日3次测量均达到上述诊断界值,即可确诊;若首诊收缩压≥ 180mmHg和/或舒张压≥ 110mmHg,伴有急性症状者建议转诊;无明显症状者,排除其他可能的诱因,并安静休息后复测仍达此标准,即可确诊。

2.诊断不确定或怀疑“白大衣高血压”,有条件的可结合动态血压监测或家庭自测血压辅助诊断。动态血压诊断标准:白天收缩压≥ 135 mmHg和/或舒张压≥ 85 mmHg,夜间收缩压≥ 120 mmHg和/或舒张压≥ 70 mmHg,24小时收缩压≥ 130 mmHg和/或舒张压≥ 80 mmHg。家庭自测血压标准:收缩压≥ 135 mmHg和/或舒张压≥ 85 mmHg。

(二)糖尿病诊断标准

1.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 mmol/L,或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h血浆葡萄糖≥11.1mmol/L;即可确诊。

2.无典型糖尿病症状,需改日复查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葡萄糖负荷后2h血浆葡萄糖加以确认,有需要的可以进一步进行糖化血红蛋白检查。

3.空腹状态指至少8小时没有进食热量。随机血糖指不考虑上次用餐时间,一天中任意时间的血糖,不能用来诊断空腹血糖异常或糖耐量异常。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可出现暂时性血糖增高,若没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不能依此诊断糖尿病,须在应激消除后复查,再确定糖代谢状态。

二、规范临床评估流程

1.申请。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居民医保“两病”患者,直接向本人的家庭医生提交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详见附件1)。未签约家庭医生的居民医保“两病”患者,先申请签约家庭医生,完成家庭医生签约后,再向签约家庭医生提交申请表。

2.受理。家庭医生接收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每周定期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表统一汇总后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完善申请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3.评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临床评估小组,由3名以上医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每月定期组织集中临床评估,在临床评估结束后,一周内将临床评估结果报辖市(区)卫健局备案。

4.质控。辖市(区)卫健局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专家成立临床评估质量控制专家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评估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随机抽查;对临床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展复核工作。

5.管理。辖市(区)卫健局在每月25号前将临床评估结果汇总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将收到的临床评估结果录入金保系统,确保符合条件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卫生、医保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临床评估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家庭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辖市(区)卫健局要会同医保部门做好临床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卫健、医保部门共同做好临床评估工作的指导、考核工作。 

附件:1.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申请表

2.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临床评估流程图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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