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体育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体育局作出的常体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并对违法建筑出租的事情做出说明。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不掌握“常州市体育局体育学校综合训练馆竣工验收信息”,而申请人都可以收集到,作为政府机构却不能提供。2002年5月29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新区体育中心一期工程黄山路综合楼和教工宿舍楼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编号:常新经〔2002〕141号)中提到:“同意你局按规划在黄山路东侧临街建设综合楼、在三井河南侧临街建设教工宿舍楼项目。”说明体育局改变教育使用功能,用于商业功能。2004年4月7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准工程明细表》(编号:常规建4-2004-104)明确指出是综合训练馆(教学训练),层数为3-5层。该栋建筑,体育局加建了部分6层,改变了规划许可。2015年4月1日,常州市规划局新北分局发出的《关于抄告体育中心黄山路综合训练馆涉嫌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函》中指出,此房产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收到市财政局发函《关于常州市体育局出租无证房屋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称:经调查核实体育局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行为属实并责令整改。2022年4月27日,新北区住建局发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我局己对上述违法事实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市财政局和新北区住建局的函都作实了常州市体育局违法建筑出租。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体依复〔2022〕第1号);2、关于抄告体育中心黄山路综合训练馆涉嫌违法施工等违法行为的函;3、关于新区体育中心一期工程黄山路综合楼和教工宿舍楼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常新经〔2002〕141号);4、体育中心黄山路综合训练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常规建4-2004-104);5、《关于程益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常新住建信字〔2022〕21号);6、关于常州市体育局出租无证房屋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7、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常州市体育局作为常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实体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常州市体育局体育学校综合训练馆的“不动产证信息”及“规划验收信息”。关于申请公开“不动产证信息”:不动产证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据此,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信息获取有其特殊规定,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条文,告知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关信息。具体到本市,《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14号)文件指出,对全市不动产登记经办资源进行整合,即设立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市范围内(除溧阳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咨询办理,并告知了与其申请公开事项相关的具体法律规范条款以及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详细地址与联系方式,告知内容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关于申请公开“规划验收信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被申请人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规划验收相关职权,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依据以上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并阐述了理由,同时依法建议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告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内容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三、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3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体依复〔2022〕第1号),历时17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无法当场答复,故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告知行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不同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了相应答复,并告知了对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履行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所作告知内容详细、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另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的对违法建设出租的事情作出说明的要求,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常体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常州市体育局体育学校综合训练馆的1.不动产证信息;2.规划验收信息。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材料。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经审查作出常体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一)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常州市体育局体育学校综合训练馆相关不动产及产证’政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你单位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至一百零二条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相关规定,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2-1号楼4楼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档案窗口进行咨询办理,联系电话为0519-88127279。(二)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规划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政府信息并非由本机关制作或获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联系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联系电话为:0519-88060832。”次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说明,申请人因受上海疫情影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已经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本机关认为,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该期限可以予以扣除,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常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常体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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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查询的“常州市体育局体育学校综合训练馆的不动产证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为我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被申请人在案涉告知书中指引申请人至锦绣路2号2-1号楼4楼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档案窗口进行咨询办理符合相关规定。(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查询“常州市体育局体育学校综合训练馆的规划竣工验收信息”,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规划竣工验收信息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符合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1、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的规划验收信息应当存在。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并未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存在,而是依法告知申请人向制作该信息的机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至于其所申请信息的具体情况应当由负责公开的部门予以处理答复,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2、申请人请求对违法建筑出租的事情做出说明。本机关认为,该主张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如有相关证据,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维护其合法权利。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3月14日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体育局作出的常体依复〔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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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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