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综合考虑我市实际,经研究,自9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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