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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细则
索 引 号:467286401/2016-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16〕18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6-07-13 公开日期:2016-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报对象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全体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并为全体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

    (二)申报内容

    符合申报对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申请下调最低至8%。

    (三)申报材料

    1.《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3.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申请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五)执行时效

    此政策自2016年5月1日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二、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报对象

    上一年度经营出现亏损,且为全体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二)申报内容

    符合申报对象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三)申报材料

    1.《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表》;

    2.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公积金汇缴年月相对应的职工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劳动情况表》;

    4.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本单位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审核通过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执行时效

    经批准同意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的困难企业,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需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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