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我市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二、扩大后的禁燃区范围为:
东至新北区、天宁区、戚墅堰区东边界和S38;南至G312、青洋南路G312至S38段、S38;西至S39、常新路S39至德胜河段、德胜河;北至S122。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设施、电厂锅炉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茶(浴)炉及炉灶等设施。
四、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淘汰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自2016年1月1日起,该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具体期限规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60%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2015年12月31日前,剩余的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具体实施计划由市环保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制订。
五、各区人民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城管、质监、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六、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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