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9-0005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规〔2019〕1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9-04-03 公开日期:2019-04-10
时   效: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3日。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本级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常州市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本级范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物业、家政、快递业、环卫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本市户籍、女40周岁以下、男50周岁以下的职工按照五险合一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为其余职工申请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总量包干、动态实名”的参保管理方式。

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并一次性缴清一个参保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在参保周期内,可以变更、增减参保人员,增加的人员超过初次申报人数的10%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新业态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暂按市本级统筹区二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照当期市本级统筹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缴费标准、缴费周期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单位资格审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人员资格审查后,用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登记之日生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政府令103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