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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民宗局关于印发《2015年常州市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963/2015-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宗〔2015〕11号 发布机构:市民宗局
生成日期:2015-02-26 公开日期:2015-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5年常州市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市民宗局关于印发《2015年常州市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常民宗〔2015〕11号

     

    各辖市、区民宗局,市各民族宗教团体,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2015年常州市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全市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2月26日

    2015年常州市民族宗教

    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民宗工作部门、民宗团体和广大民宗干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民宗信息工作,特制定民宗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信息上报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各辖市、区民宗局,各民宗团体、局机关各处室必须通过网络信息上报系统上报信息,所有信息必须填报《全市民宗系统信息报送表》,并以附件形式上报,由其他途径上报的信息不予统计。相关涉密信息必须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三条 信息工作考核、奖励、评比,采用累计打分、按质发奖、综合考评的办法,具体评分标准为:

    1、各辖市、区民宗局,各民宗团体上报到市局的综合类、调研类信息,每条计基本分0.5分;动态信息,每条计基本分0.1分;维稳信息,每条计基本分1分;网络舆情类信息,每条计基本分1分;上报信息如附照片,像素必须达到800x600,每条计基本分1分;由市局办公室约稿上报的信息,每条计基本分2分;凡被局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基本分5分;凡被局分管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基本分3分。每条信息的基本分不重复累计,按最高分值计算。

    2、被常州民族宗教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分;被《常州民族宗教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被市委办、市府办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8分。

    3、被江苏民族宗教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被《江苏民宗信息》采用的信息记5分,简讯记3分;被国家民委网站、国家宗教局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8分;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中有省委、省政府、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领导批示的,每条计20分。

    4、被各级民族宗教杂志采用的稿件,由政法处负责统计计分,年终统一结算。单独采用、独立成篇的稿件,国家级每篇计10分,省级每篇5分,市级每篇4分;民族宗教简讯类稿件及图片新闻每篇均记计0.5分。

    5、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5分。其中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每条计50分。

    6、信息采用分不重复累计,按最高分值计算。

    7、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应按规定在3小时内报至市局办公室,迟报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因迟报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瞒报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一般动态类信息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须在当天或第2个工作日内上报,超过时限上报的信息所得分数按50%计算。

    第四条 每条上报信息必须附作者署名和所属单位、处室,文责自负。所有上报信息必须保证内容客观真实,严禁抄袭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扣分等相应处理。

    第五条 设立民族宗教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局办公室根据各辖市、区民宗局,各民族宗教团体信息工作考评情况提出初评意见,经局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设立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局办公室根据各辖市、区民宗局,各民族宗教团体全年工作情况及个人考评情况推荐人选,经局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设立全年信息工作考核指标(见附表),重点考核上级部门(省民委宗教局、市委办市府办,下同)录用情况。对于未完成上级采用数指标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参加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民族宗教团体信息由市局各分管处室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团体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局机关干部每年保证上级部门录用25条信息(同一条信息录用次数不累计);未完成上级录用指标的个人和处室,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处室、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九条 落实信息员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例会,对本季度信息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 市局每年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015年度全市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工作考核指标

    

报送单位

上报数

调研类、

综合类信息

市局采用数

上级采用数

金坛市

85

25

60

45

溧阳市

90

25

60

45

武进区

100

30

80

70

新北区

40

12

30

20

天宁区

35

12

25

15

钟楼区

35

12

25

15

戚墅堰区

30

10

20

12

民族处

50

20

50

50

市伊协

40

10

35

30

宗教处

50

20

50

50

佛协

40

10

35

30

道协

30

5

25

20

基督教

25

5

20

15

天主教

20

3

15

10

政法处

50

20

50

50

办公室

50

20

50

50

合计

770

239

630

527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5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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