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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3-0008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3〕2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3-08-11 公开日期:2023-08-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常州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16号)等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建设开发机制,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功能结构的优化提升、城市与轨道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围绕我市“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大力实施“532”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加快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融合、产城一体化,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落实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TOD)的城市发展理念,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强化前期策划、完善政策配套,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机制,实现运用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强化轨道交通客流支撑保障,提升轨道交通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实践站城一体化开发理念,引导从“城市轨道”向“轨道城市”发展的转变。
  (三)基本原则
  1. 公交优先,协调发展。以保证公共交通功能为基本要求,以TOD理念为指导,统筹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提升综合交通体系覆盖广度、通达深度和连接速度,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效益,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
  2. 统筹规划,功能复合。加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各阶段的衔接,积极探索节地模式,促进土地集约、复合、高效利用,在保证公益性与公共性设施优先安排的前提下,通过对场站及周边土地统筹规划,形成集多种业态为一体的综合性区域。
  3.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合力作用,以市为主,加强工作协同,完善政策支撑。市场化引入优质合作单位参与开发建设,形成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开发运作机制。
  二、综合开发利用机制
  (一)开发规划
  1. 合理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合理确定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范围(以下简称“综合开发范围”),原则上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及重点站半径80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其中站点半径200米划定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车辆基地原则上均应实施上盖综合开发,按本体工程用地以及周边不低于本体工程用地规模两倍的开发用地确定综合开发范围。具体综合开发范围根据实际地形、用地条件、河道水系、城市道路等情况进行划定。
  2. 切实强化综合开发前期研究。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阶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地铁集团公司、属地人民政府以及各综合开发用地受托前期开发主体单位适时开展综合开发范围的前期研究,着重研究总体目标与策略、开发模式、场站分级分类、土地资源梳理、总体收益估算等内容;结合上位规划开展功能策划,明确发展定位,重点进行产业类型、商业业态的策划研究,并通过经济匡算提出片区范围内各类功能业态的用地比例建议方案,合理控制其中的住宅建筑面积占比。
  3. 科学编制综合开发规划。在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属地人民政府、各综合开发用地受托前期开发主体单位会同市地铁集团公司有序开展综合开发范围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在优先保证公共服务功能、落实一体化换乘设施方案的基础上,适度提高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开发强度,稳定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功能业态,明确土地利用、空间形态、景观环境、交通组织等内容,统筹考虑综合开发项目与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的融合设计,形成场站及周边土地功能、用地、景观、交通、土地收益一体化的城市设计方案;深化核心区方案研究,明确建设规模、接口需求、竖向衔接、交通组织、管线规划等内容,形成同步开发建设方案,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需适时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下一步编制地块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方案提供依据。
  (二)开发方式
  1. 明确开发分工。充分发挥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市地铁集团公司的各自优势,原则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范围内涉及规划地块的前期整理和综合开发利用以市地铁集团公司为主统筹实施,其余综合开发范围涉及规划地块由各受托前期开发主体单位统筹实施,市地铁集团公司配合实施。鼓励市地铁集团公司与各综合开发用地受托前期开发主体单位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成本共担”为原则共同开发,其中土地二级开发具体合作模式由市地铁集团公司与各综合开发用地受托前期开发主体单位另行商议。
  2. 建立建设机制。市地铁集团公司按程序将综合开发上盖平台等预留结构工程暂纳入轨道交通项目一并上报批复,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不能纳入轨道交通项目的相关投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上盖等预留工程建设及财务成本等)由开发单位承担,经审核后纳入综合开发土地成本及项目成本。预留工程的规划审批、施工组织、验收及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参照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要求执行。
  3. 完善土地供应。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用地使用权按用途实行“分层设权、分层供地”的土地使用模式,支持地上、地下空间按照不同功能单独开发。以TOD理念进行开发的综合开发用地中用于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工程、站点工程、交通衔接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土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用于经营性开发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储备与供应计划,在出让时可将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的技术能力纳入竞买要求。鼓励对条件成熟的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在上盖预留结构工程建设前先行出让。
  (三)开发收益
  车辆基地综合开发范围内涉及规划轨道交通用地由市收储中心负责收储并委托市地铁集团公司具体实施土地前期整理。综合开发用地的出让收入分配按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市地铁集团公司可自主进行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也可与各综合开发用地受托开发主体单位或公开择优选取的合作单位联合成立合资公司,进行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按各方持股比例或合作约定分配。市地铁集团公司取得的综合开发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运营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职能,加强总体层面的工作统筹,协调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有关的规划控制、土地收储、开发建设等工作,推进综合开发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定期研究和解决综合开发相关重大事项,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推进综合开发范围的前期研究工作;指导做好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推进综合开发范围的前期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综合开发范围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编制及土地供应工作;指导编制综合开发范围城市设计,落实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与线路同步规划、同步开发。
  3. 属地人民政府和各综合开发用地受托前期开发主体单位负责所涉及的综合开发范围内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综合开发范围的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做好综合开发范围的前期研究工作。
  4. 市地铁集团公司统筹推进车辆基地综合开发范围内涉及规划地块的前期整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配合做好综合开发范围的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5.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设计、施工等过程的监管服务工作,指导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相关技术创新工作。
  6. 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工作。
  市各其他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综合开发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政策支持
  市各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批、供地、建设、运营过程中,要积极协同、有效落实。要制定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标准,研究鼓励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支持综合开发尽快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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