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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20-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2020〕10号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2020-02-20 公开日期:2020-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运用信用手段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
关于运用信用手段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常环〔2020〕10号

各直属生态环境局,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疫情应对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帮助相关企业克服当前困难、稳定绿色发展,特明确以下政策措施:

    1.将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

    2.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企业,以督促整改、法律教育为主,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指导,相关信息不作为环境失信信息进行管理。

    3.依法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实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引导政策,鼓励违法失信企业登报致歉,对认真兑现承诺、积极配合整治、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管理水平的企业依法减轻经济处罚,鼓励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仍需发展的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展期或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5.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罚款缴纳困难,可依法予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相关信息不作为失信信息进行管理。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企业,视情采取减免信用惩戒措施。

    6.对已过时效期限的失信记录及时进行调整,根据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

    7.对遵守环保法规、符合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达标、环保信用良好、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可以降低检查频次,并在资金补助、绿色金融、优先配置金融资源、复工复产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后,除有必要确需继续实施的情形外,相关措施不再实施。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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