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常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制订了《对获得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2月27日
对获得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单位
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更有效地实施“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我市上一年度获得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荣誉称号(江苏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评选公布)的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获得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由申请单位经所在辖市、区科技局审核推荐,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 申报受理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审核,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人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列支,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列入常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或奖励,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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