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规模和高、大、难建筑不断增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任务也日益繁重。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管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塔式起重机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1.实施时间和范围
常州市区(天宁、钟楼)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及各辖市区拟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设工程,自2017年9月1日起办理安装告知的塔式起重机,应当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2.工作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监控系统的安装(拆卸)、调试和使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控系统应由相关专业队伍安装(拆卸)、调试,装拆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等资格,并符合相关规定。
(2)选用的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要求,具备非正常离线实时识别功能,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的产品鉴定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并到常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登记。违章报警、离线识别等数据应接入远程监控平台。
(3)监控系统的安装、拆卸和使用,不得对塔式起重机原主体结构产生影响,不得改变和影响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4)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系统安装单位、塔式起重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前,应完成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5)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做好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实时监控及台账管理,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监控系统在使用中一旦发生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专业单位联系,不得擅自处理。故障排除前,塔式起重机禁止使用。
二、试点使用施工升降机司机人脸识别系统
1.实施时间和范围
常州市区(天宁、钟楼)范围内所有拟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设工程,及辖市(区)拟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设工程,自2017年9月1日起办理安装告知的施工升降机,应当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2.工作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对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拆卸)、调试和使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控系统应由相关专业队伍安装(拆卸)、调试。
(2)选用的系统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的产品鉴定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并到常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登记。
(3)人脸识别系统应设置在施工升降机司机操作室。
(4)人脸识别系统的安装、拆卸和使用,不得对施工升降机原主体结构产生影响,不得改变和影响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5)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系统安装单位、施工升降机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6)人脸识别系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单位负责人脸识别系统的特种作业人员库管理。
(7)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做好人脸识别系统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实时监控及台账管理,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人脸识别系统在使用中一旦发生故障,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专业单位联系,不得擅自处理。故障排除前,施工升降机禁止使用。
三、推广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1.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7年9月1日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常州市区(天宁、钟楼)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及各辖市区拟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建设工程。
2.工作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对监控系统的安装(拆卸)、调试和使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施工现场应至少安装两台视频监控摄像头,分别位于工地运输车辆出入口和扬尘监控重点区域的制高点处(如塔吊、屋顶等)。
(3)工地运输车辆出入口的摄像头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安装完毕,并能监控出场车辆的冲洗情况;扬尘监控重点区域的摄像头应在土方开挖前安装完毕,并能实现360度旋转(现场摄像头参数见附件)。
(4)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将现场监控信号接入统一数据平台,监控系统在使用中如有故障,应立即与相关专业单位联系,及时恢复。
四、管理要求及违规处理办法
1.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监控系统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安装到位并正常使用,不得破坏监控系统或违规离线。
2.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积极参与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加强对各类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监督,发现施工单位破坏监控系统或违规离线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未按本通知要求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施工升降机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及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不得参评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
4.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破坏监控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使用单位信用分0.5分,有效期3个月。
5.塔式起重机在用期间,在线安全监控系统非正常离线的,累计每10分钟扣使用单位信用分0.2分,有效期3个月(每月累计信用扣分不超过1分)。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适时开展塔式起重机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施工升降机司机人脸识别系统及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推广、试点工作。
附件: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参数要求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参数要求
一、设备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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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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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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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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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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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红外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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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素:200万
实时图像分辨率需达1920×1080@ 25 fps
支持最新H.265编码
红外照射距离需达50米
符合IP66级防尘防水设计
具有主动网络传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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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
浙江大华
明景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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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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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红外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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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素:200万
实时图像分辨率需达1920×1080@ 25 fps
支持最新H.265编码
红外照射距离需达150米
符合IP66级防尘防水设计
20倍光学变倍,16倍数字变倍
水平方向360°连续旋转,垂直方向-15°-90°,无监视盲区
支持300个预置位
具有主动网络传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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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
浙江大华
明景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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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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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存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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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保存30天以上录像
具有主动网络传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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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
浙江大华
明景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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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1.视频监控安装前,需联系数据平台技术人员,确认所安装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能够接入平台。
2.视频监控安装后,需向数据平台提供视频设备安装平台的IP地址、端口、用户名、密码。
3.数据平台联系人:丁洪波 联系电话:1565123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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