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014109760/2014-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4-08-01 公开日期:2014-08-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名老中医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方便群众就医,我市将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本文为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名老中医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方便群众就医,我市将鼓励名老中医在基层开办中医诊所。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名老中医本人单独申请设置中医诊所,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常州市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中优先给予设置,可享受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
    二、名老中医申请中医诊所设置和登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较同类机构降低50%,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适当缩减[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14项,缩减到(一)、(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等8项]。
    三、名老中医申请中医诊所设置和登记,可不参加开业考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
    四、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名老中医申请中医诊所设置、登记的指导,对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办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五、开办中医诊所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名老中医,身体健康,在本诊所上临床时间不少于80%。鼓励名老中医开办的中医诊所与公立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双向转诊关系。
    六、本意见所称的名老中医是指具有市级以上名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基层名中医等资质的本市退休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
    七、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并加强对名老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名老中医诊所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八、本意见由常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4年8月15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