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省筹委会﹝2016﹞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2011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江苏改革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江苏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苏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过程中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省下达给我市的省劳动模范推荐名额为64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推荐评选条件
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一般应获得过市级荣誉称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风险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依法治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江苏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江苏特点的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江苏,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建设绿色江苏,推动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从严治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具体要求为:1. 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20%,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2. 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57%,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人选的20%,中小微企业负责人应有一定代表。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3. 农民人选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人选的20%,农民工不低于农民人选的25%。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实行所在单位、市和省三级公示。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劳模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市委(党组、党委)讨论同意将推荐人选在市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正式推荐材料,经省委、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在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网站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全称)、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期间推荐人选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除按规定需单独组织推荐的以外,统一由市委和市政府组织推荐和上报。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推荐,跨省、市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同意后推荐。
(五)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我市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委托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审核把关。
五、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在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3月6日前将初审材料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包括:《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2016年江苏省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表》、《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先进事迹简介表》、《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综合情况分析表》(各一式两份,样表在江苏职工之家网下载)和本地区本部门汇总表、初步评审工作报告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各推荐单位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地区各部门于2016年4月3日前将有关材料正式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包括:推荐评审报告、公示报纸、《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各一式五份,样表在江苏职工之家网下载)。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七、其他事项
(一)为了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各辖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均应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市及辖市、区总工会会同人社局、农工办等部门,加强综合协调,做好具体工作,确保推荐评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抓住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的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思想,努力使推荐、评选和表彰劳动模范的过程,成为大力宣传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先进模范人物、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用劳模精神激励全市人民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三)重视做好推荐评选过程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定期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评选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共同保证评选任务圆满完成。
联系电话:88106878,传真:88106558。
附件:常州市推荐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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