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0-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服务〔2020〕16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20-02-21 公开日期:2020-02-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作用,减少患者交叉感染,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就鼓励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服务范围

医保定点医院中经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互联网医院,为在本市参保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病人提供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向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医疗机构开展的复诊诊查费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明确服务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现行价格执行,不得重复收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支付政策,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时,收费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说明及价格统一参照《关于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8〕154号)中“111102001互联网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执行,我市医保支付标准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支付。

三、明确不予支付范围

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时,因接诊医师开具处方而发生的药品费用,如计入就诊医疗机构收费发票范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等统筹类待遇;如未计入就诊医疗机构收费发票范围的,则按照出具收费发票的定点单位类别支付医保待遇。

四、明确支付流程

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医保线上支付平台,及时将本机构开展的线上诊疗服务与其对接,充分发挥支付平台“线上挂号”、“门诊缴费”等医保线上支付功能,并结合自身管理要求,积极发掘药品配送途径,努力实现医保费用一站式即时支付。

五、明确管理要求

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切实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线上诊疗及延伸配药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按照“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内涵,对虚构医药服务、分解服务、强制服务、虚报价格、串换诊疗项目等行为加强稽核监管,一经发现,从速从严处理。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医保发〔2020〕10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