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秀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宣国平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于2023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0月29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称:甲宿舍A栋-B栋房屋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某街道,虽经多次机构调整,但被申请人承继了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等机构的行政职能,应承继并接受相关的档案文件等,特别是土地的划拨或转让、规划红线的划定和验线,都是该部门的行政行为,应有资料存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答复人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到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27日,答复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8月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据此,答复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三、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乙新村x栋的规划图、用地红线图或批文”,答复人检索全局档案信息系统后,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甲宿舍A栋-B栋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划拨的手续)”,答复人查询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供地数据,未检索到该地块的出让及划拨信息。答复人又在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系统中,分别在档案分类目录“建设用地出让类”、“建设用地划拨类”中检索标题“甲”,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甲宿舍A栋-B栋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答复人查询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据,未检索到该地块的用地证及工程证信息。答复人又在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中,全局业务查询一栏,通过输入项目名称“甲”,分别在流程名称中选择“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检索到丙商店、甲商店的申请报告、申请登记表及经核准的施工图彩色总平面图,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2.甲宿舍A栋-B栋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划拨的手续);3.甲宿舍A栋-B栋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3.乙新村规划图、《常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征(拨)用土地批准书》、关于征用住宅用地的协议、征(拨)用土地位置图、乙新村社区平面分布图;4.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系统截图、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截图;5.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内部联系单》、介绍信存根。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现场提交《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乙新村x栋的规划图、用地红线图或批文;2.甲宿舍A栋-B栋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划拨的手续);3.甲宿舍A栋-B栋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对上述三项申请公开事项分别进行了检索。被申请人经查找发现乙新村x栋在乙新村范围内,经检索档案信息系统发现有第一项申请公开事项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对第二、三项申请公开事项进行检索,分别查询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系统和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均未检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又经常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和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档案材料,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3年7月5日收到了你要求公开‘1.乙新村x栋的规范图、用地红线图或批文;2.甲宿舍A栋-B栋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划拨的手续);3.甲宿舍A栋-B栋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1.乙新村x栋的规范图、用地红线图或批文’,现向你提供1.乙新村规划图;2.常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征(拨)用土地批准书(含征(拨)用土地申请(协议表)一份、实测1/500征(拨)用土地位置图一份)。你申请公开的‘2.甲宿舍A栋-B栋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划拨的手续)’,第一,关于‘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该信息不存在;第二,‘划拨的手续’,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3.甲宿舍A栋-B栋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2023年7月31日,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件;2.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3.乙新村规划图、《常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征(拨)用土地批准书》、关于征用住宅用地的协议、征(拨)用土地位置图、乙新村社区平面分布图;4.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截图、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系统截图、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截图;5.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6.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内部联系单》、介绍信存根。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乙新村x栋的规划图、用地红线图或批文;2.甲宿舍A栋-B栋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批复、划拨的手续);3.甲宿舍A栋-B栋的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进行查找发现乙新村x栋在乙新村社区范围内,检索到相关信息后向申请人公开了“1.乙新村规划图;2.常州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征(拨)用土地批准书(含征(拨)用土地申请(协议表)一份、实测1/500征(拨)用土地位置图一份)”等材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项信息分别在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系统和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等相关档案系统进行检索查找,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又经常州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和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档案材料,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三项信息分别进行了查找,根据检索情况逐项予以答复,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对未检索到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据此分别答复申请人于法有据。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形式不够规范。被申请人应在今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中加以改进,切实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甲宿舍A栋-B栋房屋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某街道,案涉房屋的档案资料包括土地的划拨或转让、规划红线的划定和验线等应由被申请人承继。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查找到甲宿舍相关土地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等档案资料,申请人称档案资料已移交被申请人的主张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3〕第231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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