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资产品质量监管,促进农资产品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农资产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
1、为确保不发生因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控,制定本制度。
2、质量监测的农资,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3、农资质量监测实行常态化,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质量抽检。
4、积极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督抽检任务。
5、加强农资市场巡查,加大执法抽检力度。执法抽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
6、质量抽检的重点对象为区域内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商和从外地购进农资的经营网点,农产品生产基地。
7、执法抽样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严禁收受被抽检单位提供的财物和一切消费活动。
8、抽样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样品应当从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保质期内的产品。
9、严格按照农资产品抽样技术规范抽样,做到程序规范。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取的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抽检企业,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留存抽样单位。
10、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完整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三份,被抽检企业、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各一份。抽样单和封条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检企业公章;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11、抽样检测所需的样品,由被抽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农资抽检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
12、执法抽检中应当视需要,使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提前固定好相关证据。
13、从非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及时向产品标注的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14、提高执法抽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质量监测以种子品种真实性和质量指标、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是否添加其它成分、肥料养分含量、兽药有效成分含量及滥加抗菌药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有效成分含量和否添加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为重点。
15、抽取的样品及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16、在收到检验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报告送达被抽单位。
17、被抽检单位或者样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样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18、建立健全检测结果部门间通报、共享机制。
19、发现问题农资,及时预警处置,实行检打联动,及时立案查处,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建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台账。及时汇总农资质量抽检结果,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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