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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8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6-12 公开日期:2014-06-20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89号

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抵押登记管理,扩大内需消费,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服务,保障住房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设定土地和房屋等资产抵押时,登记部门不再要求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登记部门按照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价值进行登记,不需对协商议定的抵押物价值进行审查,其风险由抵押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同一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设定两个(含)及以上的抵押权,抵押人应将已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在办理余额抵押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知晓证明材料。在办理转贷过程中,相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原有抵押物及对应贷款额不变情况下,可以协议方式明确原有抵押权顺位不变。
  三、土地抵押可采用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同一宗地可以办理轮候土地抵押登记,即以同一宗地向同一抵押权人或不同抵押权人多次进行抵押,按时间先后顺序设定多个抵押权。
  四、允许实施在建工程抵押,可按照“整幢抵押、整幢撤押”的方式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便利企业融资。抵押权人应监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
  五、同一土地和房屋等资产设定两个(含)及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相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如改变原有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时,须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防止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六、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操作流程,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七、本通知金坛、溧阳、武进等各辖市区一并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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