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学平、陈勇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控毒)河豚餐饮市场销售的意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的规定,已经有条件的放开养殖河豚鱼的加工经营。
1.目前有条件地放开加工经营的河豚鱼品种有养殖红鳍东方鲀、养殖暗纹东方鲀。
2.禁止经营的是养殖的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3.餐饮单位应使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河鲀,加工制作菜品及销售。
签发人:王竹林
经办人:卞伟、胡漪明
联系电话:88588155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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