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14327449
法定代表人:高峰
单位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8日,天气晴,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排放口有水外排,排放去向为厂区南侧外环境。经检测,你单位雨水排放口(厂区内)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5mg/L、氨氮浓度为13.3mg/L、总磷浓度为7.68mg/L、总氮浓度为92.8mg/L、总铬浓度为0.004mg/L、总汞浓度为0.08μg/L;雨水排放口(厂区外)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9mg/L、氨氮浓度为108mg/L、总磷浓度为7.25mg/L、总氮浓度为116mg/L、总铬浓度为0.008mg/L、总汞浓度为2μg/L。数据显示厂区内外雨水排放口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水污染物中检出铬、汞等一类重金属物质。厂区外水沟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8mg/L、氨氮浓度为115mg/L、总磷浓度为13.3mg/L、总氮浓度为124mg/L,上述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地表水五类水质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8日、4月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6日、4月13日、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3年3月28日、4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据各1份;
4、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
6、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保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
8、常州高利达印制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
9、常州高利达印制罐有限公司污水接管单位接管工程竣工验收表1份;
10、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
11、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数据1份;
12、常州高利达印制罐有限公司室外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图1份;
13、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平面示意图2份;
14、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我单位雨水超标排放的情况说明1份;
15、江苏联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手绘示意图1份;
1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在实施厂区雨污分流后,水污染物经雨水系统排放外环境,该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称:“1.我单位已于事故第二天,维修管道,并维修好版房一体化水处理设备,现已正常运行,并设立巡查点,确保管道的完好。2.我单位雨水系统已重新改造,雨水口均做好防渗并贴上瓷砖,下雨天能清楚看到雨水是否干净,换装具有高封闭性的阀门,并确保下雨天前15分钟雨水收集池雨水打入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3.我单位已加强员工教育。希望减免部分处罚。”
经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集体讨论,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在我局复查时已经修复晒版房一体化水处理设备及清洗废水排放管道、重新改造雨水排放系统,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不再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但需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15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叁拾叁万元,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